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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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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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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安监管办〔2014〕148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4-12-23生效日期:2014-12-23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辛集市、定州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标准化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强化评审单位的责任意识,规范评审行为,提高评审质量,省局制定了《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局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23日

河北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管理,规范评审行为,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省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的考核确定,以及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评审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包含评审单位的资质范围和资质等级,有效期3年。
  未取得评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第四条 评审单位资质证书到期需要换证的,应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主管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的可以换发证书;不合格的,不予换发证书。

  第五条 评审单位的资质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最高。一级资质评审单位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二级、三级资质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

  第六条 高级别资质的评审单位可承担低级别的评审工作。

  第七条 省安全监管局定期向社会公布取得二级、三级资质的评审单位的名称、业务范围等相关信息,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 省安全监管局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区域经济结构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对评审单位的设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

第二章 评审单位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二级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或安全评价机构甲级资质,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或专业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3年以上的其它机构,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所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与上述资质范围一致或相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控制体系;
  5.有10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评审员专业要求见附件1)。评审员应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工程设计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之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6.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应有评审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三级资质的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
  2.有与其开展工作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具有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
  3.具有工程设计乙级资质,或安全评价机构乙级资质,或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格,或从事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2年以上的其它机构,且没有违法行为记录,所申请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资质与上述资质范围一致或相关;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过程控制体系;
  5.有6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员(评审员专业要求见附件1)。评审员应具有全日制专科以上学历和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同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工程设计师、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注册审核员资格之一,并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6.评审单位法定代表人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
  7.设有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技术负责人有评审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具有与所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8.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有不少于规定数量(二级不少于6名,三级不少于4名)且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技术专家(专业要求见附件1)。专家应具有高级工程师资格,并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方可任职。

  第十二条 申请二级、三级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将评审单位资质申请表(附件2)和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证明材料,报省安全监管局审核;
  (二)省安全监管局受理申请和证明材料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和行业工作实际需要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不合格的,不予颁发资质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部门在审核时,可以采用资料审核与现场审核相结合的方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的,应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核准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一)机构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机构名称或者地址发生变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第十五条 评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核准机关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但不予批准的;
  (二)定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自行申请注销的。

  第十六条 评审单位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十七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遵守执业操守,依法独立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审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评审单位开展评审时,应当依法与委托方签订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服务合同,明确评审对象、评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评审单位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评审单位从事评审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物价部门的收费规定。没有规定的,应当通过行业自律方式,参照行业指导价格标准收费,不得乱收费或低价恶意竞争。

  第二十条 评审单位及其评审人员在从事评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资格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报告;
  (五)转包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评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评审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审单位从业的;
  (八)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评审单位;
  (九)评审人员不到现场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活动;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评审单位应强化评审工作质量。评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评审活动全过程管理。
  评审单位应当依法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二条 评审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评审员每年应当参加必要的继续教育,不断提高评审水平。

  第二十四条 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自律管理,维护评审市场秩序,推进评审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并完善评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对评审人员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单位、评审人员的监督管理,强化培训,提高评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评审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和责任心。

  第二十六条 对评审单位及评审人员违反第二十条规定的,监管部门经核实确定后,发现一次给予评审单位警告,暂停其评审工作6个月。一年内发现2次以上的,撤销其评审资质,且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管部门依据各评审单位的现场评审方案,对现场评审过程开展随机抽查,根据抽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管部门对评审单位实行年度考核。评审单位在考核期内没有开展相应活动的,核减相应的业务范围;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评审资质。

  附件: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范围及专业对应表

  2.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单位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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