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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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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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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保监〔2015〕2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1-07生效日期:2015-01-07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1年3月17日被《天津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滨海新区环容局、各区县环保局:
  为了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证各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市环保局制定了《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好贯彻落实。

  2015年1月7日

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美丽天津?一号工程”工作部署和总体要求,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信访条例》、《环境信访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天津市域范围内发生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范围:
  (一)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如冒黑烟等;
  (二)煤场、料场、堆场未采取密闭、苫盖、喷淋等有效防尘措施,造成扬尘污染的;
  (三)使用不符合国家及本市规定标准的燃煤及其制品的;
  (四)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如排黑水等;
  (五)擅自停用、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大气或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的;
  (六)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未批先建”、“批建不符”、“久拖不验”、“未验先投”的工业项目;
  (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槽车等排放工业废水、废液的,倒废酸等;
  (八)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
  (九)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
  (十)其他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有奖举报途径:
  (一)电话举报:12369;
  (二)来信来访举报:天津市环境保护局信访办,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复康路17号,邮编:300191;
  (三)网络举报地址:
  北方网政民零距离:http://ms.enorth.com.cn/或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官网:http://www.tjhb.gov.cn/
  (四)政务微博:百度搜索“天津环保发布”或登陆
  http://weibo.com/3250739191,以#有奖举报#为话题发布举报信息并@天津环保发布。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效线索,经环境保护部门调查情况属实的,视情节分别给予200元至5000元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一)至(六)项范围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二)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第四条(七)至(九)项范围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三)举报人提供的线索,属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危害环境或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2000元奖励;
  (四)举报人提供重大环境违法线索,有助于环境保护部门及时处理突发环境事件、避免环境事故的发生或消除重大社会影响的,给予5000元奖励。

  第七条 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安排,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管理,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市范围内;
  (二)举报人提供的证据或线索事先未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第九条 举报人所举报企业有多项环境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次)举报的,只对第一有效举报人给予奖励;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十条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违法企业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环境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相应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处理部门应当自做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后30个工作日内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确定奖励金额提出奖励意见,应附有举报受理、案件查处、行政处罚等相关书面材料,涉及案件移送的,还应附有案件移送书面材料等。
  经市环保局审批后,15个工作日内统一以电话通知的形式联系举报人,并与举报人初步核实相关信息,电话联系举报人时,工作人员应如实记录通话内容,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联系表》相关信息,按奖励条款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领取奖金,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领取时,举报人应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天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工作人员应予以认真核对,复印存档。双方经验证无误后签字确认,当场授予举报人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自接到奖励领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领取举报奖励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不愿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领取。工作人员在电话联系时应询问、记录举报人银行账号并核对,由奖金发放单位统一经由银行转账。
  举报人对上述两种方式均不接受的,可以电话充值方式进行授领。

  第十三条 举报受理、处罚、奖励等相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泄露举报人情况、打击报复举报人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负责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各级政府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的职务行为;
  (二)环境保护监督员、新闻媒体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第十五条 举报人举报的线索为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举报前环境违法行为已被环境保护部门掌握,正在处理中的;
  (二)被举报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治理或限制改正,被举报事项正在责令期限内的;
  (三)不存在违法事实的;
  (四)举报前新闻媒体已经曝光的;
  (五)不在环境保护部门管理范围内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的。

  第十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的,或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虚假、恶意举报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严重扰乱环境管理举报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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