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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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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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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15-02-17生效日期:2015-05-01

  备注:中山市最低薪资标准已执行中府函〔2018〕442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15〕20号)要求,决定从2015年5月1日起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我市执行省政府公布的二类地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全日制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1510元/月,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4.4元/小时。

  二、工作要求

  (一)各镇区要密切留意本辖区企业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馈。

  (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保障相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及时严肃查处,对因执行企业最低工资标准而引发的劳资纠纷要及时化解,做到早发现、早上报、早介入、早处理,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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