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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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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危化〔2015〕19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5-02-11生效日期:2015-02-11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有关中直企业:

  按照新《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新〈安全生产法〉涉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15〕11号)要求,现将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验收申请。自2014年12月1日起,安全监管部门不再接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2014年12月1日前已经受理申请的,安全监管部门按原规定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工作。

  二、关于竣工验收。自2014年12月1日起,由建设单位依法负责并组织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中央企业建设项目由子公司、分公司或设区的市级公司组织验收,其他企业建设项目由法人单位组织验收。其验收过程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使用)结束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单位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等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委托的单位不得与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进行安全评价的单位相同)。

  (二)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结束前,聘请专家组成专家组,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情况及其与通过审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符合性进行全面审核验收。企业工程技术人员、安全评价单位、建设施工及监理单位等应当参加竣工验收活动。专家组成员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在省、市安全监管局公布的安全生产专家库中选择(特殊情况可从省外聘请专家),应当包括具有化工工艺、化工设备、安全管理、仪表自动化等专业特长的专家,专家应具备高级工程师资格,与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回避。小型建设项目专家组应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中型建设项目和小型建设项目中涉及 “两重点一重大”的建设项目(加油站除外)专家组应由7名以上专家组成,大型建设项目专家组应由9名以上专家组成。

  (三)建设单位应当向专家组提交以下材料,供专家组审核,并为专家现场核查提供条件。建设单位对提交审核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和资质证明;

  2.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3.试生产(使用)期间发现的问题、采取的防范措施以及整改情况报告;

  4.经安全监管部门审查通过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5.专家组需要的其他材料。

  (四)专家组应当认真审核相关资料,并进行现场核查,提出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明确该建设项目是否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同意通过竣工验收,出具审核意见并签字。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生产或经营许可的,专家组还应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申请条件或经营许可申请条件进行审查,并明确审查结论。专家组应进行联合审议,填写《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见附件1),专家组对结果负责。

  (五)专家组审核结论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针对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组织整改,整改完成情况经专家组确认并签字后,验收过程完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报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不合格的,建设单位组织整改后,按照本文件规定要求重新组织验收。

  (六)建设单位在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相关的文件资料收集齐全,统一归档,建立完整的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资料档案。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至少包括:

  1.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时的安全评价报告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备案全部资料以及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文件;

  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监理情况报告;

  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

  7.专家组出具的《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以及企业对专家组出具的审核意见整改完成情况汇总;

  8.专家职称证复印件;

  9.其他应当归档的资料。

  三、关于验收评价。安全评价单位编制的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满足国家和省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工作要求,内容全面,结论明确。同时,评价报告应当增加专门章节,对建设项目验收的组织及验收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进行评价,对验收中专家组提出的审核意见的整改完成情况逐项确认,对应取得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证的企业,是否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逐项评价,有明确结论。安全评价单位对竣工验收评价报告的内容及结论负责。

  四、关于监督核查。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建设项目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单位确定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间后,应在验收前5个工作日报告建设项目直接监管的安全监管部门,并提交《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见附件2),安全监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派人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对验收活动、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并在《参加建设项目验收人员签到表》中签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建设单位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后,应报告市(州)安全监管部门,市(州)安全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应派人参加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与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共同对验收活动、程序和结果进行监督。市(州)安全监管部门直接监管的建设项目可以通知属地安全监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活动。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实际情况,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纳入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范畴,明确职责分工。要突出监督核查重点,对构成一级或者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且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建设项目以及本地区确定的重点监管项目,加大对企业组织的验收过程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力度。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出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书面意见。

  各地应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监督核查纳入安全监管部门对企业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安全监管部门接到《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备案后,应在3个月内完成监督核查工作。监督核查时应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完整性和安全设施的符合性进行重点核查。凡发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档案资料不齐全的,应当督促企业进行整改;竣工验收程序不规范、竣工验收结论与实际不相符合、未按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存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令)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企业整改后重新组织验收;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五、其他有关问题。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的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继续按45号令执行。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存在45号令第十五条或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由原审查部门重新组织安全条件审查或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二)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结束10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章、文件的要求,提交规定的文件、资料,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相关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以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代替企业领证安全评价报告的,不再提交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应提交《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

  (三)各地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工作要求,并明确监管职责分工和重点监管项目范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请各地将本《通知》精神及时传达到辖区内相关企业。

  附件:1.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审查表

  2. 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报表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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