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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工业制造业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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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安监〔2015〕190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5-12-04生效日期:2016-01-01

  备注:本法规有效期为3年。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顺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有关企业:

  为认真吸取我省工业制造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因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教训,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就加强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开展企业风险辨识和普查建档,强化企业安全基础工作

  1.认真开展普查建档。企业要充分认识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提高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意识,进一步摸清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现状,全面掌握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及装置、设施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专人管。

  2.全面辨识公告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企业要严格落实《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0号)、《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安全生产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2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6号)等规定,准确了解本企业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质及危险特性,全面辨识本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有害因素,对易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存在较大安全生产风险的作业场所和设施设备以及重大危险源等,应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公告相关危险危害因素、后果、预防、应急措施和报告电话等内容。

  3.加强职业卫生管理。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加强对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预防、劳动过程防护和管理,设置工作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告知卡,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作业条件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存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的企业要依法申报。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相关工作档案,按有关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劳动者公示。存在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用人单位应当每3年委托具备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依法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人员到取得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按照“1人1档”的要求建立健全全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实施职业健康监护。

  二、加强制度建设,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要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涉及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标准等,做到岗位与职责相匹配,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5.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企业要结合所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品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防火、防爆、防毒、防雷、工艺管理、设备设施管理、特殊作业许可管理、应急管理、供应商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

  6.建立健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规范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和操作程序,并根据企业发生变更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同时组织相关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培训学习,切实做到安全培训到位,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到位。

  7、认真落实岗位安全检查制度。企业应当要求涉及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在每天工作前进行本岗位安全检查,确认设备的安全状态良好且安全防护装置有效、规定的安全措施落实、所用的设备和工具符合安全操作规定、作业场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规范、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齐全完好并正确佩戴和使用、操作要领和操作规程明确后,方可进行操作;在当天生产活动结束后,对本岗位负责的设备、设施、电器、电路、作业场地、物品存放等进行安全检查,防止非生产时间发生事故。

  8.认真落实法规标准规定要求。企业应主动识别和获取与本企业所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有关的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结合本企业生产特点,建立完善本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岗位操作规程,并每年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有关要求转化为企业安全、职业健康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规范员工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发生,确保安全生产。

  9.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到位。企业应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等规定,积极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严格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规定的比例要求,逐月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等领域,切实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三、强化源头管理,消除和控制风险

  10.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建设工程质量、消防、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和防雷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加强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11.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等规定,突出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隐患排查,参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等要求,建立并逐级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明确日常排查、岗位排查和专业排查的内容、范围和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职工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整改,在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必要时应当停产、停业整改,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12.改进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企业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工艺、设备、材料要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不得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积极通过技术改进、工艺调整、材料替代、设备改造等方法,减少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和用量,甚至替代或不使用危险化学品,降低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的安全风险。新开发的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

  13.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企业应按规定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所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实行分类、分区储存,物品名称、应急指引和警示标志应醒目清晰,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条件应当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严禁超范围、超量储存,严禁各种禁忌物料混存混放。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符合公安部门相关要求。企业建筑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要求,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

  14.严格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企业不得使用没有“一书一签”(即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危险有害特性不明的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使用条件应严格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规范,行业标准、规范未明确的应参照或引用同类或类似的行业标准、规范。

  15.完善安全设施设备设置。企业应根据其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危险特性等,在使用、储存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信、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以及应急救援等安全设施,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保证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16.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防控。企业应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等要求,对本企业使用、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是否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登记建档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位置、性质、应急措施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企业要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定期检测检验、评估、监控、备案、核销等管理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企业应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实时监控,建立事故预警预报机制,并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15日内,应当填写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连同重大危险源档案材料,报送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17.加强安全职业卫生教育培训。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等要求,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档案,严格从业人员条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针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等教育培训活动并进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

  18.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企业应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车间、班组、岗位安全达标作为重要考核要素纳入创建内容,并深入开展涉及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安全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坚持持续改进,健全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9.加强危险作业安全管理。企业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重点岗位的危险警示管理和安全生产巡回检查,规范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场所设备检维修管理,严格执行动火、进入有限空间、盲板抽堵、吊装、高处作业、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审批程序。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特殊作业,应参照《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程》(GB30871-2015)等要求进行作业风险分析,确认作业安全条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明确监护人,严格履行作业许可审批手续。

  20.强化劳动防护保障。企业要按照《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等规定,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且未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检查、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安全标志或者未经法定认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21.加强承包商安全教育管理。企业要对外来施工作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对安全管理人员、现场作业人员还要进行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及有毒有害防护教育,使其熟悉、了解本企业和作业现场的施工作业条件、环境和安全要求等应该注意的事项。

  22.加强发包出租项目安全管理。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细化涉及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装置设施及场所安全管理内容,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并落实安全监控措施。

  五、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23.编制并演练事故应急预案。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等规定,制定本企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含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内容)和演练操作手册(包括环境应急处置操作内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应急演练,并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24.加强生产安全事故管理。企业要加强使用危险化学品导致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管理,坚决预防和治理设备、设施缺少或安全管理缺陷带来的风险,落实安全管控措施,通过事故案例分析吸取教训,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5.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企业应根据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危害特性,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涉及使用或产生氯气、光气、氨气、硫化氢等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要配备两套以上全封闭防化服和空气呼吸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还要设立气体防护站(组)并配备相应的处置、应急救援及防护器材。发生事故后,企业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必要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及时通报。同时,按规定成立事故应急处置小组,明确其职责与权限,积极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本通知“工业制造业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GB4754-2011)》门类C的制造业企业。临时性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请各地将此通知转发至相关企业,依法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执法检查,指导监督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安全管理,坚决防范危险化学品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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