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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的紧急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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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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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委办明电〔2016〕2号

颁布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法规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

颁布日期:2016-02-06生效日期:2016-02-06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4日被《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安委办〔2018〕17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6年2月5日16时30分许,贵州省贵安新区在山沟里组织集中销毁已关闭烟花爆竹厂剩余原料过程中发生爆炸。截至2月6日8时,已经造成12人死亡、5人失联、16人受伤。该事故发生在春节前夕,伤亡惨重,影响重大,暴露出有关部门对废弃药物处置风险认识不足,防范措施不到位。事故发生后,国务院领导同志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省(区、市)立即进行再排查,不留死角,坚决防止再发生类似事故。

  今年以来,还接连发生了河南开封通许“1•14”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安徽马鞍山和县“1•15”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较大事故、江西上饶广丰“1•20”较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和贵州毕节威宁“2•1”非法制造爆炸物较大爆炸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烟花爆竹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度过一个欢乐祥和的新春佳节,现就有关要求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要深刻吸取贵州贵安新区“2•5”重大爆炸事故教训,依法处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废弃的药物、成品、半成品时确保安全。销毁前,要组织专家制定科学、稳妥的方案并进行安全性论证;销毁时,要选择合适的场所,严格控制现场人员并加强周边警戒,严防无关人员进入销毁现场。在特殊、敏感时期,严禁销毁处置烟花爆竹及危险性废弃物。对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以及生产经营企业弃置的废旧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药物,要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组织销毁处置。对盲目销毁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严肃问责。

  二、各地区要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各环节开展全面排查,不漏一个生产经营单位,各环节不留死角,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隐患,严防事故发生,确保春节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重点排查节日停产期间安全管理和值班职守制度落实情况,严防丢失、被盗事件发生;对烟花爆竹经营企业,要重点排查仓库安全管理和产品配送安全管理情况;对烟花爆竹零售点,要重点排查销售场所是否存在存放产品超量、销售非法产品的问题;在烟花爆竹运输环节,要重点排查无证非法运输和使用非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问题;在烟花爆竹燃放环节,要重点排查违反“禁限放”规定等违法行为。对排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依法严格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公安、质检、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好各自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职责,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执法,切实强化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等各环节安全管理。对履职不到位、排查不认真、执法不严格,导致事故发生或隐患长期存在的,要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请各地区将本通知迅速传达至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和所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燃放单位。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1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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