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未经官方来源确认,时间、颁布部门等信息尚未确认。
江苏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
为了正确实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准确地界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现对该规定第十三条所列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作出以下界定标准:
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1.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含本数、下同)以上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商店、市场);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宾馆(旅馆、饭店);
3.公共的体育场(馆)、会堂;
4.就餐位在300座以上或就餐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餐饮场所;
5.机位在100台以上的网吧;
6.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2)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不计算面积);
7.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公共聚集场所。
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
1.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
2.老人住宿床位在50张以上的养老院;
3.学生住宿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学校;
4.幼儿住宿床(铺)位在50张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
三、国家机关
1.县级以上的党委、人大、政府、政协;
2.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
1.广播电台、电视台;
2.城镇的邮政和通信枢纽单位。
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1.候车厅、候船厅的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客运车站和客运码头;
2.民用机场。
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
1.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图书馆、展览馆;
2.公共博物馆、档案馆;
3.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
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
1.发电厂(站);
2.县以上供电公司。
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
1.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工厂;
2.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灌装站、调压站、气化站、混气站经营管理单位;
3.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专业储存单位(仓库、堆场、储罐场所);
4.营业性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液化石油气供应站(换瓶站);
5.经营甲、乙类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店。
九、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
1.生产车间员工在100人以上的服装、鞋帽、玩具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十、重要的科研单位
1.省级以上科研单位;
2.设备总价值在5000万元以上的科研单位;
3.科研试验中具有较大火灾爆炸危险性的科研单位。
十一、高层公共建筑、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仓库和堆场,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1.高层公共建筑的办公楼(写字楼)、公寓楼等;
2.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
3.国家储备粮库、总储量在10000吨以上的其他粮库;
4.总储量在500吨以上的棉库;
5.总储量在10000立方米以上的木材堆场;
6.总储存价值在1000万元以上的可燃物品仓库、堆场、中转库(站);
7.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
十二、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
1.固定资产(建筑、设备、原材料等)价值在1亿元以上的企业;
2.营业厅(室)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证券、期货等交易场所;
3.市(地)级以上的报社;
4.支行级以上的银行;
5.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且储存量在10吨以上的单位;
6.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专业运输单位;
7.车位在50辆以上的汽车库和车位在100辆以上的停车场以及修理停车位在10辆以上的汽车修理厂;
8.重要的旅游风景点;
9.其他具有较大火灾危险性或发生火灾后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