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昆山、泰兴、沭阳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提升我省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管理水平,实现2017年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工作按《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419号)要求全面实施,现将《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建设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标准》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劳动能力鉴定档案管理工作落细落实。
附件:1.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建设标准(试行)
2.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档案排序要求(试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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