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及《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水体[2016]189号)有关规定,我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时限要求,2017年6月底完成全省火电、造纸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17年底完成《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涉及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2020年全省基本完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
我省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时限、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相关事项详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实施计划>的通知》(川环发〔〕号)。
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做好排污许可证申领准备工作,按期申办排污许可证,按证排污,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自证守法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期上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及时公开信息。2017年7月1日起未持证的火电、造纸行业企业,2018年1月1日起未持证的氮肥、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电镀、农药、农副食品加工、石化、焦化、有色金属、平板玻璃、钢铁、水泥等13个重点行业及产能过剩行业企业,一律视为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予以处罚,直至责令停业、关闭。排污许可制落实情况纳入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对落实不力的进行问责。
上述公告,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周知。各市(州)、县(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主动通知并指导有关企事业单位按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依法认真履行排污许可证核发与证后监管职责,首次核发排污许可证后,应及时开展执法检查,对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的,坚决依法查处。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