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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张家港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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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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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张人社发〔2017〕37号

颁布部门: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

颁布日期:2017-06-30生效日期:2017-06-30

各镇(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各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4号)和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人保规〔2017〕3号)精神,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820元调整为1940元。

  2.调整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我市执行江苏省一类地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原15.5元/小时调整为17元/小时。

  3.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我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1.加班加点的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劳动者按下限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4.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各镇(区)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做好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标准的严格执行。

  张家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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