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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十必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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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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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监发[2017]66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17-10-24生效日期:2017-10-24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现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十必须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0月24日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复工复产安全十必须规定

  一、 必须向所在地县级安监局提出复工复产申请;

  二、 必须制定复工复产(开车)方案,并聘请专家对开车方案进行审查;

  三、 必须严格落实“五员包保”责任制;

  四、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分别经省、市安监部门培训考试合格;

  五、 必须组织全员安全生产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卫生危害、应急能力的培训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岗;

  六、 必须逐岗位、逐部位、逐设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符合性复核;

  七、 必须对开车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风险进行一次全面的辨识和分析;

  八、开车期间的特殊作业必须升级管理;

  九、必须针对复工复产(开车)重大风险开展一次专项应急演练;

  十、必须开展一次事故分析会和安全宣誓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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