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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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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德建发〔2018〕2号

颁布部门: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筑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8-01-08生效日期:2018-01-08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住房和建设管理部,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活动,现将《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1月8日

德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活动,根据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市住建局对县(市、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第三条 县级以上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五条 监督机构应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管执法计划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和执法。年度执法计划制定后报本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安监部门。

  第六条 监管执法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监督工作目标;
  (二)监督检查的主要事项;
  (三)执法检查方式;
  (四)执法人员及时间安排;
  (五)在建项目清单并确定监管类别及抽查次数;
  (六)专项执法行动内容及时间安排。

  第七条 施工安全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
  (二)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
  (四)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第八条 监督机构实施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建设单位申请并办理工程项目安全监督手续;
  (二)制定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抽查并形成监督记录;
  (四)评定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五)整理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并立卷归档。

  第九条 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概况;
  (二)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
  (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及首笔安全施工措施费拨付证明;
  (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
  (六)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安全监督备案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安全生产告知书》(见附件1);对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有关资料。

  第十条 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附件2),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监督责任人等。一般情况下每个工程项目至少进行四次安全检查:基础阶段一次、主体阶段两次、装饰阶段一次。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第十一条 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应当组织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召开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会议,提出安全监督要求。
  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工程项目,监督机构发现后立即对其停工,并移交建筑市场执法部门处理,留存移交记录。

  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机构应对所属项目进行网格化分工,每个项目委派2名及以上监督人员按照监督计划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监督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抽查。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应当作为重点抽查内容。
  监督人员实施施工安全监督,可采用抽查、抽测现场实物,查阅施工合同、施工图纸、管理资料,询问现场有关人员等方式。

  第十四条 监督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建筑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3),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建筑工程施工停工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
  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经查验符合要求的,监督机构向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发放《建筑工程施工复工通知书》(见附件5)。
  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逾期不整改的,监督机构应当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六条 监督人员应当如实记录监督抽查情况,监督抽查结束后形成监督记录并整理归档。监督记录包括抽查时间、范围、部位、内容、方式、发现的问题、处理意见、结果及必要的影像资料等(见附件6)。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及安全保障措施等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7)。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中止施工期间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八条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8),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第十九条 工程项目完工办理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确认的工程施工结束证明(见附件9)。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工程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见附件10),同时终止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

  第二十条 工程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后,监督机构应当整理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资料,包括监督文书、抽查记录等,形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监督档案。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监督档案保存期限三年,自归档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一条 监督机构应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施工安全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制作统一的监督文书,并对监督文书进行统一编号,加盖监督机构公章。

  第二十三条 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施工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二)对发现的施工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发生安全事故的;
  (三)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安全事故的;
  (五)按照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的。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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