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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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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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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惠府〔2018〕2号

颁布部门:惠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18-01-12生效日期:2018-01-1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3年1月7日被《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废止。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能源结构调整,有效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及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的划定

  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明确的燃料,分为Ⅰ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

  (一)Ⅰ类。

  1. 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国环规大气〔2017〕2号文中规定的限值。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Ⅱ类。

  1.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三)Ⅲ类。

  1. 煤炭及其制品。

  2. 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3. 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禁燃区范围的划定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划定全市范围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分Ⅰ、Ⅱ、Ⅲ三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一)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惠城区:江南、江北、桥东、桥西、龙丰、河南岸街道全域。

  惠阳区:淡水、秋长街道全域。

  惠东县:平山街道全域。

  博罗县:罗阳街道全域。

  龙门县:龙城街道全域。

  大亚湾开发区:除大亚湾石化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仲恺高新区:惠环、陈江街道全域,东江高新科技产业园、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规划建设区域。

  (二)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惠城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惠阳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惠东县:大岭镇、白花镇。

  博罗县:园洲镇、石湾镇、龙溪街道、泰美镇。

  大亚湾开发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仲恺高新区:除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其他区域。

  (三)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

  除Ⅱ、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的全市其他区域。

  三、禁燃区管理措施

  (一)Ⅰ类管控燃料控制区和Ⅲ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2018年4月1日起,禁止销售、燃用相应的高污染燃料。Ⅱ类管控燃料控制区,自2018年4月1日起,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其他高污染燃料设施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自2019年1月1日起,10蒸吨/小时(不含)以上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燃煤锅炉须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等其他清洁能源或改用集中供热。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20蒸吨/小时以下(不含)的燃煤锅炉。

  (二)在本通告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各县、区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禁燃区内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气化供热项目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或优于天然气锅炉对应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按3.5%执行)。

  四、职责分工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包括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将禁燃区监管纳入环境监管网格,组织各县(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加大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反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

  (二)市环保局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统一监督管理;市发展改革局负责推进工业园区和产业集聚区实施集中供热;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加快推进天然气管网建设,推广天然气使用;市环保局、质监局指导各县、区淘汰高污染燃料设施或进行清洁能源改造。

  五、其他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0月31日印发的《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惠州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惠府〔2015〕154号)同时废止。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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