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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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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安监发〔2018〕2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等多部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8-01-02生效日期:2018-01-02

各市安监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海洋与渔业局、金融办、煤炭工业局、民爆行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烟台保监分局,有关中央驻鲁和省管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制定了《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
  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
  山东省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2018年1月2日

山东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140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7〕187号)精神,积极稳妥地推进全省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试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 运作的方式,全面推进高危行业强制实施安责险工作,逐步在全省建立起责任保险与安全生产工作结合的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全省社会安全发展保险制度。

  (二)工作目标。通过试点,进一步完善全省安责险产品和事故预防、费率调节等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支持,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机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应急处置水平。

  二、试点范围、时间和组织机构

  (一)试点范围。在全省范围内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在化工行业全面推行,在其他行业领域积极推广。

  (二)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2017年11月起至2019年12月底。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框架下,建立由省安监局、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海洋与渔业厅、省金融办、省国防科工办、省煤炭工业局、山东保监局等部门组成的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全省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省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各市、县(市、区)安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四)成立省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省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专业化、透明化原则,成立省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由通过公开比选方式引入的第三方机构和获得试点资格的承保人共同组成,承担协助开发保险产品,建立安责险信息系统并对承保理赔、事故预防工作进行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安责险数据等任务。

  (五)确定承保人试点资格。根据专业资质和承保能力,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保险机构,获得在全省范围内参与高危行业领域强制实施安责险试点工作的承保人资格。渔业生产行业安责险承保人资格暂按现行办法执行。

  试点期间,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既满足企业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确定获得试点资格承保人的服务区域,但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少于3家承保人提供试点工作承保服务。青岛市参照省里的做法,在省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开展试点工作,并纳入全省安责险试点工作统一管理。

  三、保险产品

  (一)保险责任。包括投保企业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医疗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对存在高危粉尘作业、高毒作业或其他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企业,可以增加职业病相关保险。

  企业投保安责险时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并实行同一保险金额标准,不得因用工方式、工作岗位等差别对待。企业请求安责险经济赔偿时,不影响投保企业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期限。安责险的保险期限原则为一年,季节性生产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行业等特殊情况可根据生产经营建设周期确定。除被依法关闭取缔、完全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外,应当投保企业不得延迟续保、退保。

  (三)保险条款和费率。实行全省统一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省安监局、山东保监局组织相关单位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各行业领域安责险的基准指导费率和浮动标准。对企业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应当将其调整为安责险,增强事故预防功能。

  (四)保费缴纳。企业原则上应以独立的生产经营单位为单位在当地投保,建筑施工企业可以按建设项目为单位在当地投保。保费由企业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在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之前,可继续使用现行的安责险产品投(续)保;新的安责险产品下发后,必须按新的产品投(续)保。

  四、试点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各市在准确、全面掌握本地区应投保企业的基本情况并登记建档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18年1月底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要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好宣传推广和对有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向企业宣传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和试点政策,提高企业对安责险的认识,增强投保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精心组织,全面实施。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和工作方案安排,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和各市按照监管职责分工,依法负责组织本行业、本地区试点范围内企业投保安责险。试点承保人要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积极展业,全面做好承保工作。建筑施工行业可在先行局部试点的基础上,形成可推广的经验后逐步推开。

  (三)加强评估,认真总结。各地对在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评估,研究制定改进措施,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对各地、各行业试点工作推动和进展情况进行通报。通过政府推动、政策驱动、市场引导,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逐步在全省各个行业领域全面推行安责险,助力安全生产工作水平提升。

  五、保障措施

  (一)建立事故预防机制。承担试点资格的承保人应按不少于保费总额的15%提取事故预防费用,具体提取比例可根据全省试点进展情况、费率总体水平确定和调整。提取的事故预防费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挤占,不结余不转存,定期向社会公布。要按照集中使用、统筹安排、分级实施的原则,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风险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奖励、安全生产科技推广等事故预防工作。承保人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等服务工作时,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并对评估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整改。鼓励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机构为承保人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预防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二)建立费率动态调节机制。充分发挥保险费率的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投保企业自觉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1、投保企业投保前一个年度内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降低10%;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10%;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

  2、投保企业积极开展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被树为省、市、县级“双体系”建设标杆企业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未树立标杆企业的行业领域由相关部门根据“双体系”建设情况确定)。

  3、投保企业通过一级、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验收的,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5%、10%、5%。

  4、投保企业被评为省级(行业领域)及以上、市级(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5%。

  5、投保企业被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或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30%,被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当年保险费率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50%(因事故被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黑名单”管理的,与因事故产生的费率浮动不重复计算)。

  上述费率调整累计降幅不超过30%。各承保人要严格执行规定的费率浮动标准。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投保的,可按建设项目参照上述费率调整标准执行。

  (三)健全承保理赔服务机制。承保人应积极开拓安责险业务,对应投保企业主动上门服务,不得拒绝试点范围内任何企业投保。要提高保险理赔服务水平,承保人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赔偿金,并建立小额快付、大额预付、紧急费用垫付等快速理赔机制,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投保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承保人应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并依据当地县级以上安监或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政府关于事故调查组成立的相关资料,主动、迅速、准确地核定赔款,并及时上门为企业提供理赔服务。

  (四)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开发建设省安责险信息系统,由省安责险市场化运营服务中心负责日常运营维护管理,各级安监、相关部门及投保企业可以分级查阅相关信息,并应依法保守有关商业秘密。承保人应与省安责险信息系统建立数据对接,办理企业投保业务时,按照信息系统有关规范要求完整采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安全要素信息,实现数据共享。

  (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实施安责险试点财政奖补制度,各级财政可以按照退坡机制为强制实施和全面推行安责险的行业企业提供保险费补贴,推进安责险尽快实现全覆盖。各地应当在安全生产财政资金投入、信贷融资、项目立项、进入工业园区以及相关产业扶持政策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投保安责险的企业。各地应当及时公布企业投保安责险情况,为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强化约束手段。各级安监和有关部门应当将安责险投保情况作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等评定的必要条件,作为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风险分类监管的重要参考。加强对企业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企业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应当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健全考核机制。各地要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建立承保人试点资格考核机制,对承保人的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对赔付及时、事故预防成效显著的承保人,纳入安全生产诚信管理体系,实行联合激励;对考核不合格的实行淘汰,每年底对承保人试点资格进行调整充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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