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粤安监〔2018〕51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18-03-03生效日期:2018-03-03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8〕27号)精神,我局制定了《广东省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联系人:安全监管四处苏文进,电话及传真:020-83135491,邮箱:gdzyaq@163.com;安全监管一处黄玻,电话:020-83135489;安全监管二处王晓东,电话:020-83135448;安全监管三处蔡汉悦,电话:020-83135393。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3月3日

广东省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工作会议部署,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监管执法工作,推动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制落实,遏制职业病高发态势,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8〕27号)部署,决定2018年在全省开展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动企业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为核心,大力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各类职业健康严重违法行为,曝光一批典型违法案例,惩戒一批职业健康失信企业,进一步提高职业健康执法的规范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确保《广东省职业病防治规划(2017-2020年)》等各项工作的稳步推进。

  二、重点范围和重点内容

  (一)重点范围

  1.重点行业领域。要以粉尘、噪声、有毒有害物质等为重点危害,以近两年已经开展专项治理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金属冶炼、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宝石加工、有机溶剂使用、金属制品、电子制造、通用设备制造、木质家具制造、机械制造等重点行业领域。其中,对水泥企业的执法应按照《关于推动水泥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34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推动水泥淘汰落后产能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17〕9号)等有关要求进行;对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的执法主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陶瓷生产和耐火材料制造企业粉尘危害治理及监督检查要点〉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7〕23号)等有关要求进行。

  2.重点企业。一是国家、省有关部门督查检查发现职业健康问题隐患的企业。二是2016年至今新发职业病的企业。尤其是2017年新发职业病累计达3例及以上的企业要作为重点监督执法对象(2017年新发职业病企业名单可联系当地卫计部门或者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四处索取)。

  3.重点场所。工作场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达100人及以上的企业。

  4.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省内职业卫生甲级、乙级技术服务机构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开展技术服务的外省职业卫生甲级技术服务机构。

  (二)重点内容。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企业依法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要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着力查处以下违法行为:

  (1)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采取有效工程或个体防护措施的;

  (2)作业现场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严重超标但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

  (3)未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定期检测的;

  (4)未按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

  (5)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金属冶炼、水泥生产、陶瓷生产、耐火材料制造等行业领域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未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的,以及已经投产的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的;

  (6)未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

  (7)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未进行职业健康培训就上岗的;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报告的。

  三、时间安排

  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总体上分为四个阶段,各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一)安排部署(3月底前)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和2018年度监督执法安排,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执法年的目标任务、责任分工、执法重点、检查计划和工作要求,并逐级部署落实到县(市、区,东莞、中山等市逐级部署到镇街)。

  2.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将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及电子版于3月20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四处。

  (二)执法检查(4-10月)

  1.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监督检查重点事项表(2017版试行)等规定,严肃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对于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职业健康检查的违法行为,在责令限期改正的同时要视情节轻重并处相应罚款;对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超标、未安排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等违法行为,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于没有按照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的企业,该处罚的要依法处罚,该停产的要依法停产,该纳入“黑名单”的要依规纳入“黑名单”管理;对工艺落后、危害严重、整改无望的企业,要依法提请有关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2.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警示教育,公开曝光一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应纳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号)要求,按程序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3.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存在问题的企业,要倒查为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惩处技术服务中的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等行为,规范和提升技术服务水平。

  4.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突出对水泥企业的执法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对水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重点检查装袋和装车岗位防尘措施是否落实到位;凡安全生产标准化未达标的水泥企业在2018年6月30日前未整改到位的,以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水泥企业在2018年12月31日前未整改到位的,要依法提请市、县(区)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省安全监管局在此期间将通过组织联合交叉检查、突击督查检查等方式,对各地市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发现执法工作存在不严、不实、不细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三)督促指导(7-10月)

  1.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指导,对执法年活动开展不认真、不落实、搞形式、走过场的,要进行通报批评。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至少要组织一次专项督导,对辖区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2.省安全监管局将于2018年7-10月份组织督查组对重点地区执法年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内容主要包括:执法年活动安排部署及具体落实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公开曝光情况、联合惩戒和纳入“黑名单”管理企业情况以及行政处罚情况、加强监管执法措施等。

  (四)全面总结(11月底前)

  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执法年活动总结,于11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连同附件1—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总结报告应包括执法年活动部署动员、工作开展情况、好的经验做法、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执法年活动,精心组织,明确责任,细化措施,抓好落实。主要负责同志要搞好统筹协调,将执法年活动有关部署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与日常监督检查、重点行业专项治理、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普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去产能依规综合开展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等紧密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与职业健康执法力量,全面加强职业健康执法工作,推动执法年活动有序深入开展。

  (二)建立通报制度。各地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调度、汇总、分析和通报本地区执法年活动情况。各地市安全监管局分别于3月20日、6月20日、9月20日前将工作阶段性进展(附件1-3)报送省安全监管局安全监管四处,报送内容包括活动安排部署、执法检查、行政处罚、典型案例、“黑名单”企业以及《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统计表》等情况。省安全监管局将对前3季度和全年执法年活动情况在全省职业健康监管季度评价中合并进行通报。同时,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强化与同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信息通报机制,在收到卫生计生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等报送的职业健康检查异常情况、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报告等信息时,要依法及时妥善处理;在监督执法时发现未取得营业执照或相关许可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以及企业存在未缴纳工伤保险、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及时书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

  (三)严格目标考核。省安全监管局将把职业健康执法工作内容纳入2018年对地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相应考核指标。各地也要将职业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大力推进职业健康执法工作。

  (四)加强执法保障。各地要针对职业健康执法工作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执法装备、设备和仪器。要加强对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职业健康执法规范化水平。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运行情况、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是否全面规范等工作,可邀请有关专家参与执法检查。

  (五)加强舆论宣传。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类媒体作用,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营造有利于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开展的浓厚氛围。要加大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问题的曝光力度,切实起到“曝光一起、警示一片”的效果,同时要注重宣传树立一批优秀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

  附件:1.职业健康执法年活动统计表

  2.职业健康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单位及其人员名单

  3.职业健康执法年进展情况

同地区相关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实施意见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禁止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通告
广东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自查自改指引》通知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推进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的决议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林业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林业碳汇碳普惠方法学(2025年修订版)》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备案及数据上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2024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
江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类分级的公告
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2021年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关于印发《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