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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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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政发〔2018〕7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8-06-09生效日期:2018-06-09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等15省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复函》(环生态函〔2018〕24号)明确,《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是保障和维护区域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2号)。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是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制度、实施生态空间用途管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生态产品供给能力和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构建国家生态安全格局的有效手段,是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动绿色发展的有力保障。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予以推进,抓好生态保护红线的落实落地,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有效维护生态安全。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是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相关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履行好保护责任。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生态保护红线保护目标、比例、任务和要求层层分解,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做好指导协调、日常巡护和执法监督,共守生态保护红线。

  三、确立优先地位。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发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发活动,严禁任意改变用途。相关规划要做到与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并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空间管控要求,不符合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空间规划编制要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基础,发挥生态保护红线对国土空间开发的底线作用。

  四、严格落实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辖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按照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辖区内生态保护红线勘界定标工作,实现生态保护红线准确落图落地。优化生态红线补偿政策,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做好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技术衔接,实现互联互通。编制实施生态红线保护与修复方案,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修复。

  五、强化监督考核。加强生态保护红线日常监管,不定期开展生态红线执法和专项行动,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将生态红线保护纳入省级环保督查的重要内容,将生态保护红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管控措施执行、保护修复情况,生态保护成效等纳入年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和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考核体系,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对生态保护成效突出的地方、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对造成破坏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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