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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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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鄂安办[2018]50号

颁布部门: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8-06-11生效日期:2018-06-11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有关企业:

  今年以来,全省大部分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但是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高处坠落、建筑坍塌、有限空间及道路交通等事故时有发生,这些事故反映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安全知识技能缺乏、培训不到位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为全面落实企业安全培训主体责任,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严防违章指挥、违规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行为,有效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现就做好当前企业安全生产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落实好企业安全培训的主体责任

  企业要把安全培训纳入企业发展规划,健全落实以“一把手”负总责、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培训责任体系;要建立健全机构并配备充足人员,保障安全培训的经费投入;要严格落实“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和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制度;要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保证其掌握岗位所需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和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对离岗六个月以上或者换岗的从业人员,上岗前应当重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二、抓好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夏季是化工、交通运输、消防、建筑施工、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的事故多发易发期,要结合行业领域特点及当前实际,切实加强矿山、危化品、道路交通“两客一危”、建筑施工、电气火灾、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企业要结合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体系建设(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围绕岗位风险管控和遏制事故发生,开展企业全员现场安全培训,让每一名员工充分了解本岗位风险点的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等基本情况,熟练掌握本岗位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程序,掌握操作规程,提高事故防范能力。

  三、强化有限空间作业和高处作业安全培训

  近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了8起有限空间因施救不当导致伤亡扩大的事故情况。我省近期建筑高处坠落、坍塌事故也时有发生。企业要加强员工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和预防建筑坍塌的培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知识,落实岗前培训,坚决杜绝盲目施救,避免事故伤亡扩大。

  四、推动企业应急演练常态化及实战化

  组织实施以基层为重点的实战化应急演练活动,推动各地区、各单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演练,高危行业企业按要求开展应急预案演练,重点采用实操演练等方式加强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做到岗位、人员、过程全覆盖。

  五、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体系建设,形成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企业自主负责的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机制。要大力开展春潮行动、阳光工程、蓝色证书工程等活动,使广大农民工掌握安全生产技能和职业健康知识,提升自我安全保护的意识和能力,重点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六、进一步压实安全生产培训监管责任

  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一是重点检查企业安全培训档案、“三级教育”开展情况和“三项岗位”人员、班组长、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及持证上岗情况。二是抽查职工安全生产应知应会知识,考核职工危险源辨识、危险因素防范控制、事故应急处置,以及遵守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等情况。三是对企业“三同时”审查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时,有关主管部门要对企业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情况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作为否决项严格把关。四是对应持证未持证或者未经培训就上岗的人员,一律先离岗培训持证后再上岗,并依法对企业按规定上限处罚,直至停产整顿和关闭。五是对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一律倒查培训、考试、发证不到位的责任。对因未培训、假培训或者未持证上岗人员的直接责任引发重特大事故的,所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矿长(厂长、经理),实际控制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要结合第十七个“安全生产月”活动,依法履行安全培训主体责任,认真组织开展全员安全生产大培训,着力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为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作出积极贡献。

  湖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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