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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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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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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政办函〔2018〕53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18-07-30生效日期:2018-07-30

有农业的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7月30日

天津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以及《天津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滨海新区、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人民政府落实水土保持目标责任情况进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市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的组织实施。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落实水土保持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第四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重点突出、因地制宜、易于实施的原则。

  第五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重点为水土保持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水土保持相关工作完成情况,包括水土保持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制度建立、宣传、奖惩、监督管理,以及水土流失监测、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

  第六条 每年5月底前完成全市上一年度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自评工作。市水务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成考核组,对各区自评报告进行审核;通过听取汇报、审阅资料、现场核实等方式,结合水土保持监测数据,以及国家和市有关部门统计数据,对各区水土保持工作进行考核。

  第七条 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由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考核和水土保持生态治理情况考核组成,实行百分制评分。其中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考核得分的75%和水土保持生态治理情况考核得分的25%相加得分为考核总分;对当年未安排水土流失治理工程的区人民政府,只对水土保持管理情况进行考核,以100%计分,并记为最终得分。
  具体考核指标与评分标准由市水务局另行组织制定。

  第八条 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85分(含)以上为优秀;60(含)至85分为合格;低于60分为不合格。

  第九条 年度考核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考核结果公布后1个月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整改不到位的,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组织实施约谈。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考核结果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各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二)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区,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务、国土房管、规划、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区,其有关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被授予相关荣誉等。

  第十一条 对在水土保持方面造成严重破坏并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根据《天津市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进行责任追究。
  对在水土保持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情况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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