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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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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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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环保辐[2018]146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管理

颁布日期:2018-10-30生效日期:2018-10-30

滨海新区环境局、各区环保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市领导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严格落实辐射安全责任

  各区环保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要充分认识辐射环境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工作形势,举一反三,做好辐射环境安全排查工作,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辐射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做到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有效防范。

  二、加强隐患排查,确保放射源安全

  各区环保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要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核与辐射环境安全自查,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要做到即查即改。各区环保局要对辖区内涉源单位开展风险隐患排查,结合今年以来的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对存在重大隐患的涉核单位,要依法停产整顿。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放射源,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做到提前预防,确保安全。

  三、加强预防预警,做好应急准备

  各区环保局要把握放射源安全防范工作的主动权,对重点企业、重点区域开展预防性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应急演练,提高预警水平。要按照《天津市处置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出现险情时能够做到“早发现、早赶到、早处置、更安全”。

  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环保部和市管核技术应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同时指导各区完成相关监管工作。

  请各区环保局、天津市辐射环境管理所、各核技术应用单位将此次辐射环境安全自查排查工作情况纳入2018年辐射工作监督管理年度总结内容,并于12月20日前分别报送至市、区环保局。

  2018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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