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被修订)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被修订)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工伤与保险类

颁布日期:2018-12-28生效日期:2018-12-28

  备注:本法规已于25年1月2日被《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8号)修订,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已于2018年12月23日经省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2月28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

  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二、将第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国家规定的其他支出”。

  三、将第十九条中的“并且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将失业人员的名单、档案、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参加失业保险以及缴费情况等有关材料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修改为“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四、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缴费不满1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5%确定;缴费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0%确定;缴费20年以上的,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55%确定。失业保险金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经济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适当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同地区相关
关于印发江苏省固体(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工作程序的通知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航空航天装备工程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2025年修订)
江苏省公路条例
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无泄漏工厂”创建工作方案》和《江苏省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工艺报警和安全联锁指导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苏省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对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建立东莞市建设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等级管理机制的通知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
市城建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规范填写《湖北省建筑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日志(试行)》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电力设施和供用电管理规定
同行业相关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州开发区应急管理局 广州市黄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开发区 广州市黄埔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厦门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分细则的通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济南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