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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公布2019年全省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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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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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环科字〔2019〕4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

颁布日期:2019-02-22生效日期:2019-02-22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企业,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修订)、《清洁生产审核办法》,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报送2019年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吉环科字〔2019〕2号)要求,经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初选和我厅确认,现将我省2019年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书面通知辖区内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工作,督促和指导列入计划的重点企业按照清洁生产审核要求、程序和进度开展审核,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环境质量改善中起到促进作用,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列入审核名单的重点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法定义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加大资金投入,按照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要求,落实清洁生产方案,提高清洁生产水平,达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各重点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两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并在名单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完成本轮清洁生产审核并将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逐级上报。对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理。

  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服务机构名单在省生态环境厅网站公示,供参考)。各咨询服务机构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程序进行,突出审核过程的真实性、审核报告的规范性以及审核方案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确保审核质量。

  特此通知。

  联系人:周力光

  联系电话(兼传真):0431-89963057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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