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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全过程保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全过程保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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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应急发〔2019〕65号 ​

颁布部门: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

颁布日期:2019-09-18生效日期:2019-09-18

各市应急局:

  为切实保护好安全生产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确保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保密,现对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全过程保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把举报人安全摆在首位

  各级应急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制止并严肃处理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行为,从讲政治高度,以零容忍的态度,加强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处置全过程保密工作,把举报人的安全摆在首位,从严从实从细抓好保密责任和保密措施的落实,提高广大群众在安全生产举报过程中的安全感,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治理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二、明确保密内容,完善安生产举报保密工作制度

  (一)保密内容主要包括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网络IP及其他可能导致举报人个人信息泄露的内容。例如:1.举报的信件、电话记录、网络留言和其他多媒体举报信息,举报人提供的影像、音像制品证据等。2.上级机关、政府其他部门及本单位领导关于举报工作的交办函、信件,包括批示、手稿、原件和复印件等。3.本部门形成的安全生产举报记录台账、举报办理单及转办函稿等。4.举报人接受奖励情况。5.其他需要保密的材料。

  (二)各级应急部门要完善安全生产举报保密工作制度,将保密工作贯穿于举报受理、处置的全过程。一是严格限定掌握举报人信息的工作人员范围,举报材料由一名工作人员专门保管,举报材料要留档备查;调查人员或其近亲属与被举报对象或举报内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须主动申请回避。二是在接收、整理举报信息的全过程中,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押、销毁举报材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以及其他举报信息;不得将举报材料私自传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不得对匿名举报的书面材料鉴定笔迹。三是在调查核实情况的全过程中,应采取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不得提前告知被调查单位和人员有关核查内容,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制件。四是在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的全过程中,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个人信息。

  三、严格落实责任,依法采取措施制止打击报复

  (一)实行举报受理人员泄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应急部门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泄露举报人姓名、地址、电话、举报内容等信息,或者将举报信息转给被举报人等情形造成泄密的,对有关举报受理人员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处理措施;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二)加强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举报人向应急部门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打击报复,向应急部门请求保护的,应急部门应当迅速进行核实,并要求相关企业作出解释或说明。对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急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举报受到企业错误处理的,应建议有关企业予以纠正;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协调有关部门予以救助。

  (三)严肃处理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对被举报人打击报复或者指使他人打击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行为,应急部门应依法将有关企业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送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违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受打击报复,造成人身伤害、名誉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支持其依法向被举报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各市局接此通知后要立即对本单位举报保密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规范,建立保密工作长效机制,严格落实保密制度,消除失泄密隐患,坚决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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