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执法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生态环境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有效防范执法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厦门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对《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两部法律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予以修定印发。
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厦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法>等六部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的通知》(厦环法规[2019]3号)中的《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从即日起作废。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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