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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州市对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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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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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穗应急〔2019〕159号

颁布部门: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9-12-18生效日期:2019-12-18

各有关单位:

  现将《广州市对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12月18日

广州市对安全生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度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号)、《广州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9〕1号)和《广州市信用办关于抓紧建立市级联合惩戒专项制度的函》(穗信用办函〔2019〕33号)等文件精神及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诚信守信、合法经营,特制定本制度。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为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二)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即为存在失信行为: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

  4.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5.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6.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7.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8.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9.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10.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三)上述联合惩戒对象,由市应急管理部门自收到国家和省关于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交换至“信用广州”平台,并抄告提供各相关部门。

  二、惩戒措施

  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

  (一)加强安全监管执法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制定并落实以下措施:

  1.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区级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市级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

  2.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3.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4.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5.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二)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审批主管部门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三)市发展改革委及相关建设工程行业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

  (四)市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

  (五)市发展改革委依法限制生产经营单位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六)市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依法限制、暂停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股票发行。

  (七)市科技局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市科技计划项目。

  (八)市发展改革委及市市场监管局负责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

  (九)市市场监管局责令被吊销或者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十)市市场监管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联合惩戒期限内不得担任本行业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市应急管理局对属于因未履行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责令其辞职,且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主要负责人。

  (十一)市市场监管局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变更名称的,将变更前后的名称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十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协调我市主要媒体停止发布失信企业广告。

  (十三)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银保监局将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十四)广东证监局在审核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变更事项时,依法将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从严掌握或者不予批准、备案。

  (十五)中国证监会协调证券交易所在审核证券上市交易、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在审核企业挂牌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行为作为重要参考。

  (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上市企业将本企业纳入黑名单情况作为必须披露事项。

  (十七)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十八)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十九)市国资委将监管生产经营单位失信行为作为相关责任人业绩考核的参考。

  (二十)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在办理通关业务时,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二十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海关不予通过认证;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二十二)市市场监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及相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取得生产许可。

  (二十三)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质量管理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

  (二十四)市生态环境局严格、审慎审查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的环评申报事项。

  (二十五)国家税务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时,将生产经营单位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据。

  (二十六)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总工会、市妇联及团市委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二十七)各行业监管部门在主管领域内取消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政策性资金支持。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一)信息共享发布

  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必须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信用广州”实施公示。联合惩戒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通过信用信息平台交换至“信用广州”系统,并按照有关规定动态更新。同时依法在“信用广州”等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各部门惩戒

  各部门按照本制度约定内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失信行为严重程度,依法依规对其实施联合惩戒。

  (三)行业商会惩戒

  市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会同市民政局督促相关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方式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措施。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在下达惩戒措施的同时分别抄报市应急管理局、市民政局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

  (四)定期通报惩戒效果

  联合惩戒各实施单位应当每年6月10 日、12月10日前将前半年落实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001 号)规定的惩戒措施实施情况通报给市应急管理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已经将联合奖惩嵌入业务流程的单位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反馈惩戒措施实施情况。

  四、联合惩戒的管理

  (一)联合惩戒期限

  安全生产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三年,公示期间不予修复;安全生产领域其他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一年。海事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惩戒“黑名单”移出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移出工作,在惩戒管理期间发现存在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情形的严重失信行为的,一律不予移出,并按规定上限延长管理期限。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积极落实本制度,配合修订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和要求相关领域内部各层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本制度实施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广州市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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