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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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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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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政府128号令

颁布部门:珠海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2-21生效日期:2020-02-21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0年1月21日九届珠海市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姚奕
  2020年2月2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市政府对不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与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现决定:

  对《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等3部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附件

  市政府决定修改部分条款的规章

  一、《珠海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2011年9月27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将第五款修改为:“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2.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3.将第九条修改为:“新建、改建、扩建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生产项目,应当符合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规划,经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环境评估手续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将第十二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应当符合质量、环保等相关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质量、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

  5.将第十三条修改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信息,应当在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网上公布”。

  6.删除第十九条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信息网”修改为“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相关信息网”。

  7.将第二十条中“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市散装水泥主管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将第二十四条中的“散装水泥行政主管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删除第二十五条。

  11.将第三十五条中的“工商注册地”修改为“商事登记所在地”。

  12.将第四十条中的“第二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八条”。

  13.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14.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第三十条”。

  二、《珠海市建筑节能办法》(2009年6月1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8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删除第四条第二款。

  2.在第二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一条:“建筑高度超过150米或者单栋建筑地上建筑面积大于两万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建筑,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筑节能专项论证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召开论证会进行专项论证,并出具专家论证意见。”

  3.删除第二十二条。

  4.删除第二十五条。

  5.将第三十五条“居住建筑和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建筑不符合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在尊重建筑所有权人意愿的基础上,可以结合扩建、改建,逐步实施节能改造”修改为第三十四条,其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6.将第四十八条 中的“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

  7.将第五十一条 中的“第三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

  8.将第五十二条中的“第三十四条”修改为“第三十三条”。

  9.将第五十三条中的“和建筑节能行政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删除。

  三、《珠海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2006年12月20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

  修改内容:

  1.将第四条中的“发展改革、经贸、建设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商务、建设等部门”。

  2.将第五条中的“发展改革、国土、规划、建设、环保等部门”修改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

  3.删除第六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办法的具体实施工作”。

  4.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市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删除第八条。

  6.删除第十八条。

  7.将第十九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将第二十一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删除第三章。

  10.将第三十五条中的“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11.将第三十六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2.将第三十七条中的“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国土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

  13.将第三十八条中的“第十二条”修改为“第十一条”。

  14.将第三十九条中的“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二条”。

  15.将第四十条中的“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三条”。

  16.将第四十一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四条”。

  17.将第四十二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五条”。

  18.删除第四十三条。

  19.删除第四十四条。

  20.删除第四十五条中的“、墙体材料革新行政管理机构”。

  上述规章修改后,其条文顺序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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