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维护劳动关系稳定工作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武人社发〔2020〕2号

颁布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20-01-28生效日期:2020-01-28

各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人事劳动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各区总工会、各区工商联、各区企联/企协: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和省人社厅有关通知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企业应严格执行劳动合同变更、续签、解除和终止的法律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依法依规支付劳动报酬。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视同其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职工生活费。

  三、倡导“同舟共济,共克时艰”集体协商。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与职工协商一致,通过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所在地的特殊工时行政许可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四、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疫情防控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假的,应根据《劳动法》规定给予补休,未休假期的工资报酬应按照有关政策保障落实。企业在停工停产期间,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年休假。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五、强化疫情防控和职工劳动保护。企业要为上班职工配置防护口罩,做好职工食堂、澡堂及工作场所的消毒卫生,安排好疫情防控时期的工作班车。有条件的企业要配备体温监测设备,一旦发现疑似感染职工,应按规定及时上报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六、加强劳动争议预防调处。要积极发挥劳动争议基层调解组织的作用,引导职工尽量通过网络调解、电话调解等非接触沟通方式,及时化解纠纷,尽量避免不必要往返和聚集。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七、做好服务指导和监测处置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要加强对企业劳动关系维稳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切实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结合市委、市政府对新型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加强对用工密集、人员流动性大的企业的用工监测,及时处置突发情况,全力做好劳动关系领域的风险防范工作。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总工会
  市工商业联合会 武汉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2020年1月28日

同地区相关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 武汉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 关于印发《武汉市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协同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录》的通知
武汉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点的通知
武汉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江武汉段等跨区河流断面水质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关于印发《武汉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活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严格规范生态环境部门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7年修订)
同行业相关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5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使用安全治理等三个行动方案的通知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试行特种设备安全沙盒监管制度的通告
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