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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安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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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应急执法〔2020〕26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通用安全类

颁布日期:2020-03-19生效日期:2020-03-19

各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

  近期,市应急管理局在对各区冶金、有色金属、机械铸造企业的“双随机”抽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未按规定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的吊具、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存在重大隐患;部分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对存在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冶金、有色金属、机械铸造企业底数尚不明晰,存在监管盲区。结合前期钢铁、铝加工企业排查及专项执法情况,为进一步加强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的安全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应急管理局、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要立即对从事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等的冶金、有色金属企业,从事熔炼、铸造等的其他工贸企业组织开展再排查、再确认,建立监管台帐,督促指导企业根据《工贸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2016版)》《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等,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各区应急管理局要结合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中的冶金、有色企业重点事项检查,立即对经排查确认、存在高温熔融金属作业的冶金、有色金属、机械铸造等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其中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如下重大隐患:

  (一)企业的操作室、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高温熔融金属及液渣吊运的影响范围内;

  (二)吊运高温熔融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技术条件;

  (三)未定期对吊运、盛装熔融金属及液渣的吊具(横梁、耳轴销和吊钩等零件)、罐体(本体、耳轴)进行安全检查和探伤检测;

  (四)冶炼、熔炼、精炼、铸造等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体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潮湿、非生产性积水状况,熔体容易喷溅到的区域放置有易燃易爆物品;

  (五)铸造、连铸、浇铸流程未设置高温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六)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七)存在金属冶炼工艺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

  三、各区应急管理局要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对存在的重大隐患立即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并跟踪整改闭环情况,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给予行政处罚,对符合联合惩戒和“黑名单”条件的企业及时纳入惩戒范围,对问题突出的企业坚决予以通报或者曝光。市应急管理局将同步实施“双随机”抽查,如发现存在监管执法宽松软等问题的,将纳入区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

  四、针对部分冶金、有色金属、机械铸造企业存在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等有限空间作业,涉及铁、铝、镁等金属粉尘,并伴有危险化学品使用的情况,各区应急管理局要加强各类工贸行业专项治理工作联动。在此次排摸确认和执法检查过程中,如发现其他专项治理中遗漏的企业,应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补报。

  五、市应急管理局初步掌握的冶金、有色金属、机械铸造企业参考名单将另行告知各区应急管理局。各中央在沪和地方国有企业等单位应督促下属相关单位,及时向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情况。

  六、请各区应急管理局于5月29日前,将重新排摸确认后的《上海市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础信息表》(详见附件1)上报市应急管理局;于11月30日前,将《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详见附件2)上报市应急管理局。

  附件:1.上海市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基础信息表

  2.高温熔融金属作业企业重大隐患整改情况表

  上海市应急管理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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