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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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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危化〔2020〕6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0-04-24生效日期:2020-04-24

各市应急管理局:

  2013年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导则》)以来,各地积极开展本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下简称安全规划)编制工作,对促进化工产业集聚化,推进危化品企业进入园区和降低安全风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安全规划编制工作责任不明确,部分安全规划针对性不强、存在问题及对策措施不清晰,安全规划评审和审批不规范、评估修编不及时,控制措施执行不到位等问题。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应急部印发的《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规定要求,进一步规范安全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安全规划落实和执行,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高度重视安全规划工作

  安全规划是在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确定的化工园区(以危化品生产企业为主的工业园区和集中区)四至范围和规划面积的基础上,结合区域风险评估状况,通过现状勘察及资料研究分析,针对区域内危化品行业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对总体布局、化工园区建设、产业结构提升和限制、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危化品储存运输、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提出具体系统方案和措施的规划文本。

  科学规范地编制安全规划并严格执行落实,能有效地加强危化品安全风险的预防和管控,是推动安全发展的有效措施和重要手段。辖区内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园区、集中储存区的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安全规划编制,也可由市级统一编制本地区的安全规划。

  二、加强编制质量控制

  安全规划的编制单位需具有化工行业规划咨询资质、化工安全评价资质或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科研的单位,且近三年有从事化工行业规划咨询或危化品安全评价业绩。编制单位要严格按照《导则》提出的适用范围、程序、原则、主要内容和格式要求开展编制工作;应成立项目组,人员需由咨询工程师(石化或化工、市政公用工程、环境工程、城市规划专业)和注册安全评价师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中级以上职称人数不少于3人。要实行编制的过程质量控制,严格落实编制、校核、审核、批准程序。应急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发改、经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以及省级危险化学品专家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业务处室人员对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进行认真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编制单位对评审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应急管理部门报属地政府审批。安全规划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实施情况评估,重点核实安全规划提出的对策措施和建议的有效性及落实情况,及时做好相关整改工作;核实与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和化工产业发展规划等的相衔接情况,存在矛盾和不一致的要及时进行调整。相关规划发生重大变化的,安全规划要及时进行修编。

  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正式批复的安全规划抄送省、市级应急管理部门,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对安全规划编制质量组织抽查,对问题严重的要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

  三、确保针对性和有效性

  安全规划编制单位必须全面了解当地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和运输情况,全面分析当地化工行业发展的优势条件及限制因素,要对当地及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能力进行分析评估,提出发展建议及危险化学品“禁限控”要求,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及对策措施。要按照《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等规定提出的风险控制要求,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安全规划控制线,提出安全风险控制要求;提出安全风险控制线范围内现有防护目标的安全防控和整改要求。当地应急管理部门要将依据安全规划确定的园区周边土地安全控制线及控制要求,及时抄报政府规划主管等部门,相关部门要严格按安全控制要求进行土地开发利用。

  请各地将本通知传达到相关县(市、区)、化工园区,切实加强安全规划编制管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区域危险化学品行业安全发展水平。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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