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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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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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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南府规〔2020〕25号

颁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0-06-25生效日期:2020-08-01

  为有效减少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排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划定本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以下简称禁用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非道路移动机械类型

  主要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房屋拆迁、园林绿化、水利施工、道路桥梁施工、交通物流、企事业单位以及港口、码头、机场、铁路货场等自有、租用、借用的各类用途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主要涉及的机械类型包括:装载机、挖掘机、起重机、推土机、压路机、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旋挖机、植保机械、装卸搬运机械等。

  二、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定义

  国Ⅰ及以下排放标准(2009年10月1日前生产)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禁用区划定范围

  南宁绕城高速及以内区域,即S5101南宁外环高速(安吉互通立交至玉洞西互通立交段)、G7201南宁绕城高速(玉洞西互通立交至石埠北互通立交段)和G80广昆高速(石埠北互通立交至安吉互通立交段)组成的高速公路环线围合的区域。

  四、禁用区管理规定

  在禁用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南宁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园林、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林业、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督促本行业管辖的项目工地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使用者主动申报备案,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加强对禁用区在用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五、本通告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南宁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示意图

  2020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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