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土壤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我局制定了《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征求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意见,现发布实施。从即日起,我局依据《办法》受理专家入库工作。
联系方式:
湛江市生态环境局
李 建,0759-3391905
湛江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
陈梦华,0759-3389250
电子邮箱:zjtrhjgl@163.com
办公地址:湛江市人民大道32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材料先发电子版,有疑问再补充纸质版)
特此通告。
附件:《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环境安全,规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充分发挥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技术支撑作用,确保评审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的设立、维护和专家管理。专家库遵循统一建设、集中管理、全市共享、规范使用的管理原则。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水平或丰富工作经验的,以独立身份参加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专家库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设立。委托湛江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市环科所”)负责专家库日常管理,湛江市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所管理专家库的主要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规、规章及各项政策;
(二)负责专家征集、专家库资料汇总、数据更细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审查专家资格、对专家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四)不定期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汇报专家库运行情况。
第四条专家库应由环境管理、环境监测、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水文地质、风险评估、土壤修复、地下水修复、效果评估、工程结构等相关领域熟悉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构成,以满足技术评审的专业性、全面性需要。
第五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掌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规范和管理要求;涉及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平、高效、廉洁的评审原则,做出独立、公平、公正的判断和评价;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外出踏勘和评审工作;
(四)在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和较高声誉,熟悉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五)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5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可放宽到中级;
(六)无犯罪记录;
(七)自愿参加评审活动,自觉遵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有关要求,接受统一管理。
第六条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定向邀请的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单位应当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并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对特殊需要的专家,经管理部门审查认可后,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个人和推荐单位对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一)填写并提交《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专家库专家申请表》(附件1);
(二)签署《湛江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项目评审专家承诺书》(附件2);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职称证明材料;
(四)教育背景、学历证书及工作简历;
(五)研究或工作成就简况,包括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及获奖等情况;
(六)单位推荐的,需提供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意见。
第七条市环科所对拟入库专家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拟聘专家名单。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按照相关规定对拟聘专家名单进行公示。建立专家库专家档案,对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增补和调整,并公布调整结果。
第八条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和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市环科所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评审工作,市环科所应当根据评审事项,从专家库中抽取参加评审的专家,并征求专家本人意见。
评审专家组组成原则: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采取定向选取和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从专家库中选择咨询专家,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不得少于二分之一。专家人数应不少于3人,涵盖环境管理、土壤环境调查、地下水环境调查、环境监测、水文地质等领域。涉及到地下水受到污染的,至少有1名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的专家。
第九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愿加入和退出专家库;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技术评审的分工和要求,独立发表或保留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预;
(三)对专家库管理工作提供意见和建议,对咨询服务工作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批评、检举、揭发;
(四)按规定获得相应的专家咨询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专家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评审工作中应本着科学严谨、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态度、提供真实、可靠的个人书面审查意见,个人审查意见必须有个人明确意见,意见应依据充分、具有针对性、合理性、可行性。专家对出具的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二)专家组成员独自出具个人审查意见,对其出具的个人审查意见负责。经专家会审后,专家组综合形成评审意见,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并由专家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评审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评审情况。
(四)与土壤污染负责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五)发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活动的单位有弄虚作假和违法行为,应及时向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或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报告;
(六)对评审报告修改内容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七)按时参加评审,不得缺席,不得请人代会,不得借机招揽项目;
(八)配合湛江市生态环境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处理有关责任方的询问、质疑和投诉;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专家参与评审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遵循以下回避要求:
(一)评审的对象是受聘单位、机构的;
(二)参与过评审对象有关专项工作技术文件编制、指导或审核的;
(三)父母、夫妻、子女等直系亲属是评审对象法定代表人或担任高层职务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专家应遵守以下廉政规定:
(一)除按规定获得市环科所支付的技术咨询费外,禁止收受被评审单位给予的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卡及任何礼品;
(二)禁止参加被评审单位组织的宴请、旅游和娱乐活动;
(三)禁止在被评审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禁止利益技术评审之便谋求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入选专家库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专家库管理部门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评审资格,移出专家库,并在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公众网予以通报批评。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二)评审过程中把关不严出现较大质量问题和纰漏的;
(三)接受评审邀请后,无正当理由不按要求参加评审工作3次及以上的;
(四)与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从事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存在利益关系或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审查公正性,未主动提出回避的;
(五)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的;
(六)未经同意,以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专家身份接受与评审地块相关的采访、访问及在公共媒体上公开发表个人观点,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泄露在评审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的;
有前款规定情形,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评审组织部门及专家库管理机构相关人员在管理和使用专家库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不正确履行职责等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予以通报批评;情急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湛江市生态环境局会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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