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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危险化学品气雾剂生产企业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关于危险化学品气雾剂生产企业需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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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7-06-12生效日期:2017-06-12

  气雾剂生产企业,凡气雾剂产品的填充物(内容物、推进剂)按照《化学品分类和标签规范第4部分:气溶胶》(GB30000.4-2013)鉴定属于类别I的气溶胶,或气雾剂产品的填充物等主要成分均为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均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5〕40号)要求,需向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按照《气雾剂安全生产规程》(AQ3041-2011)的有关定义,气雾剂(又称气溶胶)产品是指内容物密封盛装在装有气雾阀门的容积不大于1升的容器内,使用时在推进剂的压力下内容物按预定形态释放的产品;产品以喷射的方式使用,喷出物可呈固态、液态或气态,喷出形状可为雾状、泡沫、粉末、胶束。

  申请行政许可,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的手续及程序,请登录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网址:)进入“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山分厅”进行查询办理。

  特此公告。


  中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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