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安全生产委员会,省直相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0年10月16日
湖南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
目 录
1.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3 专家组
2.4 现场组织机构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3.2 信息报告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处置
4.4 信息发布
4.5 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置
5.2 调查评估
6.应急保障
6.1 信息和通信保障
6.2 队伍保障
6.3 技术保障
6.4 交通运输保障
6.5 医疗卫生保障
6.6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6.7 治安保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8.附 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8.2 预案实施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精神,弘扬“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进一步健全非煤矿山(含尾矿库)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提高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和《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含尾矿库)应急救援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先避险后抢险,先救人再救物,先救援再恢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应对。发生较大和一般非煤矿山事故,由市州、县市区负责组织应对。涉及跨行政区域的事故,按相关规定办理。
(3)属地为主,部门配合。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应急救援工作给予指导和协调或协助。
(4)科学救援,快速处置。事故发生后应迅速启动应急响应程序,充分发挥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作用,科学制定救援处置方案,采用先进装备和技术,组织各方力量全力开展救援。
2.应急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2.1 应急组织机构
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专项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指挥长,省人民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应急管理厅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省政府新闻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消防救援总队和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应急管理厅,由省应急管理厅分管非煤矿山的厅领导任办公室主任。
2.2 应急组织机构职责
2.2.1 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
指挥、协调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现场情况提出决策意见;研究解决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及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客观、准确发布非煤矿山事故重要信息。
2.2.2 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省指挥部各项工作部署;制定、完善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研究、协调解决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具体问题;协调省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
2.2.3 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专家调度工作;组织、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公安厅(省交警总队):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协调涉及民用爆炸物品和危险物品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指导事故现场警戒、维稳、涉案人员监控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应由省级财政承担的应急资金的保障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无线电通信频率保障,协调相关应急物资的定点计划生产和供给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指导、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应急力量和专家参与救援工作,提供自然资源监管信息。
省生态环境厅: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应急环境监测工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协调因非煤矿山事故造成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受损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协调组织与应急救援相关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事故受伤人员的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工作。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指导、协调事故死亡人员工伤赔付、伤残人员伤残等级鉴定工作。
省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协调相关省属企业派出专、兼职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省政府新闻办:指导、协调非煤矿山事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应急救援期间的气象服务保障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期间的通信保障工作。
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与应急救援行动。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指导、协调事故现场及周边相关地区的公司经营范围内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一名联络员,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确保应急指令快速传达、畅通落实。
2.3 专家组
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组成非煤矿山事故应急专家组,为非煤矿山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2.4 现场组织机构
2.4.1 现场指挥部
事故发生后,成立现场指挥部,由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现场指挥部指挥长,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急救援队伍、有关专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为成员,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指导组。情况特殊时,可由省人民政府或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主要承担制定和组织实施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方案,指挥协调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及时收集、汇总并向省指挥部报告事故发展态势及救援情况,落实省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事项等工作;现场指挥部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应急救援的重要事项,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和证据。
2.4.2 应急救援工作组
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救援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现场指挥部一般下设8个应急救援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负责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告,协调调度和解决救援工作有关事项等。
(2)抢险救援组: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指挥协调调集救援队伍和专家开展抢险救援等。
(3)治安保卫组:负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人员疏散、当地社会秩序维护等。
(4)医学救援组:负责调集医疗救护力量救治伤员等。
(5)新闻报道组:负责新闻媒体接待、事故救援信息发布及宣传报道等。
(6)善后处理组:负责事故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等。
(7)调查评估组:负责事故调查、及时固定相关证据,及时开展应急救援评估工作等。
(8)后勤保障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期间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现场指挥部还可根据救援工作需要,临时设立环保、气象、通信保障组等,负责环境监测监控和气象信息服务、现场通信保障等工作。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 监测预警
非煤矿山企业根据地质条件、可能发生事故灾害的类型、危害程度等,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监测监控,建立和实时更新危险源数据库,并报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掌握辖区内非煤矿山分布、可能发生的事故灾害等基本状况,建立非煤矿山基本情况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省应急管理厅对存在重大危险源、风险高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实施重点监控。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对收集到的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信息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应对方案,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3.2 信息报告
3.2.1 报告程序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非煤矿山企业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发非煤矿山企业要在事发后1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接报事故信息后要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情况紧急的,可越级报告。发生较大以上事故,事发地市州人民政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情况紧急的可先电话报告,后书面报告。
3.2.2 报告内容
信息报告应尽量及时、准确、要素完整,因事故复杂情况不详的,可先报告简要情况,随后边核实边续报。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单位概况,事发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简要经过,事故原因初步分析判断;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或下落不明的人数);事故救援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事故发展趋势预测等。
4.应急响应
4.1 事故分级
根据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等,非煤矿山事故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1)一般(Ⅳ级)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较大(Ⅲ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重大(Ⅱ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特别重大(Ⅰ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2 分级响应
根据事故分组及救援工作需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分为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等四级。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含3人以下被困或失踪失联),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含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失踪失联),或发生跨县行政区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县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并负责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被困或失踪失联),或发生跨市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过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响应,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发生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含30人以上被困或失踪失联),或需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非煤矿山事故,或发生跨省级行政区域非煤矿山事故,或超出省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由省人民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报国务院备案,省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国务院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指导下,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情况复杂、社会影响大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省、市州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提级启动应急响应。
4.3 应急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事发单位在报告信息的同时,要立即组织企业相关负责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等组成现场抢救组,开展紧急疏散、紧急区域划定、人员搜救等先期处置工作,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机构,组织指挥公安、消防、医疗、矿山救援队等力量进行应急处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按照避灾线路,迅速组织撤出灾区和受威胁区域的人员,查明事故类型和发生地点、范围,同时查明被困人员数量和位置,组织营救。
(2)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具体类型,制定和实施有效的应急处置要点,迅速控制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3)发生事故的地下矿山尽快抢修被破坏的巷道、供电线路、通风系统、排水系统和道路,使原有生产系统尽可能恢复功能,进一步创造抢救与处理事故的有利条件。
(4)关闭或者限制使用事故场所或受影响区域,并通知受影响区域人员撤离,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障措施。
(5)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事件)的必要措施。
(6)迅速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并向参加救援的应急救援队伍提供相关图纸和技术资料,调集物资及食物、饮用水,尽可能向被困人员提供生存必需保障。
(7)保护事故现场,对所有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等)贴上标签,注明时间、地点、管理者,尽可能进行现场摄影及绘图等。
4.4 信息发布
各级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根据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原则,会同新闻部门及时、准确、客观发布非煤矿山事故及救援工作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4.5 应急结束
现场险情得以控制,事故伤亡情况已核实清楚,被困人员被解救,受伤人员已全部安排救治,死亡人员得到妥善处置,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的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指挥部确认,按照事故应急响应启动程序,由启动应急响应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决定并宣布应急结束。
5.善后工作
5.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事发单位应积极做好遇难人员家属的安抚、赔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善后工作,减少事故影响,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2 调查评估
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要形成抢险救援评估报告,总结事故救援处置的经验和教训,提出加强和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意见;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和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事故防范措施。发生事故的非煤矿山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再次发生。
相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事故发生经过、人员伤亡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形成事故调查报告;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相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
6.应急保障
6.1 信息和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覆盖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及其事故信息报告系统。省应急管理厅为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信息枢纽,负责收集、分析、整理、发布、报送非煤矿山事故信息,推动信息资源共享。非煤矿山企业应当通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办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备案手续,报送预案演练情况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矿山救护队、医院和非煤矿山企业应确保信息畅通。
6.2 队伍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包括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消防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紧急医疗救援等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按照程序申请解放军和武警部队支持参与救援行动;各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推进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救援队伍所在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非煤矿山企业要加强专职和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救援物资和装备,并定期组织训练。
6.3 技术保障
建立和完善全省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专家库,聘请专家为事故抢救、调查和分析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撑。非煤矿山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井上井下对照图、供电系统图、排水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尾矿库平面布置图,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等图纸和资料。
6.4 交通运输保障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门要确保事故发生地区所管辖公路、水路通行条件良好。必要时,由事发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实行交通管制,确保救援人员、物质、器材运输和伤员转移的畅通。
6.5 医疗卫生保障
非煤矿山重点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急救医疗体系建设,完善非煤矿山事故紧急医疗救治机制,及时开展紧急救治和后续治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要建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医疗专业技术队伍,为紧急医疗救治提供技术支持。
6.6 经费、装备和物资保障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产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有关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部门应急督促支付到位,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政府协调解决,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作用,进一步健全区域公共安全保险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特点和危害,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6.7 治安保障
非煤矿山发生事故后,公安部门要加强事故现场的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做好治安工作。
7.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及避险、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定期组织非煤矿山从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提升安全生产和应急救援能力,定期组织或参加应急演练,不断提升应急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
7.2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应急处置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参与事故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及时给予救治和抚恤。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迟报、谎报、瞒报非煤矿山事故信息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 预案管理与更新
有下列情形之下一的,省应急管理厅及时提请省人民政府修订完善本预案。
(1)制定该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3)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5)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6)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8.2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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