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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提高企业岗位津贴、夜班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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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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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冀劳社[2008]50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劳动用工类

颁布日期:2008-07-16生效日期:2008-08-01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冀企业:

  根据省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要求,现就调整提高我省企业岗位津贴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岗位津贴标准。本次调整提高标准的岗位津贴是结合我省原有的岗位津贴范围和现实企业生产作业特点而制定的。具体岗位津贴标准及适用范围见附表。

  本通知规定的行业及岗位以外的岗位津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岗位特点和承受能力,本着关爱职工,收入分配向苦、脏、累、险、害一线岗位倾斜的精神,按照本通知执行。

  二、夜班津贴标准。轮班性生产、作业岗位:前夜班(含20点以前上班,20点至24点工作4个小时或接近4个小时)10元/班;后夜班(0点至8点上班,工作4个小时以上)12元/班。前夜班和后夜班连续上班超过10小时的,20元/夜。

  值班性岗位的夜班津贴:10元/班。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发放范围为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在岗职工,按实际出勤工作班数计算。

  四、岗位津贴和夜班津贴是补偿劳动者在特殊岗位、特殊劳动条件下的额外或特殊劳动消耗而实行的一种工资补充形式。企业对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发放的津贴不得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标准。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企业落实各种津贴支付规定的监督检查,对拒不执行的,按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予以纠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劳动监察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五、资金列支渠道:因执行本通知规定而增加的工资支出,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的企业,今年在基数外单列,以后核入工资总额基数;实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相应增加协商总额;其他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六、本通知所列各项津贴不计入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从2008年8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六日

河北省企业岗位津贴标准

津贴名称

标准:元/

适用行业企业

备注

井下作业

25

非煤矿山、建材

同一工种(岗位)执行一个津贴

露天采矿

20

高温作业

20

冶炼、化工、医药、冶炼、石油、机械、食品加工及其它行业符合国家、省认可的相关工种(岗位)

有毒有害

25

流动施工

20

建筑、安装、野外作业人员

艰苦岗位

15

制盐、屠宰、冶金企业及低温和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人员

高空作业

15

企业相关工种(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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