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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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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办〔2020〕304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20-12-06生效日期:2020-12-06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6日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保证“及时、高效、有序、妥善”处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正常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秩序和社会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轨道交通条例》《苏州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州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发生的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生命第一

  把保障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

  1.4.2统一领导,职责明确

  在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4.3依法依规,科学决策

  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照规范制定预案,依照程序实施预案,确保应急预案科学、可行。

  1.4.4平战结合,常备不懈

  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按照临战的标准要求做好各种准备工作,建立应对安全事故的有效机制,坚持应急处置与日常管理相结合,确保需要时用之能战,战之能胜。

  2风险分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主要施工安全风险有:基坑土方滑坡、涌水涌砂、坍塌,盾构掘进涌水涌砂、隧道坍塌,联络通道涌水涌砂、坍塌,模板支架坍塌,火灾,机械倾覆,施工导致周边建(构)筑物、管线变形过大或破坏等。

  3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安全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分为一般事故(Ⅳ级)、较大事故(Ⅲ级)、重大事故(Ⅱ级)、特别重大事故(Ⅰ级)四个级别。

  3.1一般事故(Ⅳ级)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的。

  3.2较大事故(Ⅲ级)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3重大事故(Ⅱ级)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3.4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组织机构与职责

  在苏州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设立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见附件12.1。

  4.1应急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指挥机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和成员单位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局长,市轨道交通集团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

  成员单位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文广旅局、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应急管理局、民政局、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市场监督局、卫生健康委、国资委、人防办、消防救援支队、轨道交通集团、燃气集团、苏州供电公司、电信苏州分公司、移动苏州分公司、联通苏州分公司、热力管线单位(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新苏州工业园区远大能源服务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蓝天燃气热电有限公司、苏州华惠能源有限公司、苏州市江远热电有限责任公司等)等有关部门以及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成(依据事故类型可临时增加)。

  本预案未列出的其他部门和单位应根据应急指挥部的指令,按照本部门、本单位的职责和应急处置工作需要,依法做好苏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相关工作。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

  2.落实上级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部门的工作部署。

  3.统一领导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抢险救援、恢复工程建设等应急工作。

  4.组织制定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5.决定启动和结束本预案。

  6.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随时向上级请示、报告。

  4.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指挥部下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日常监管和综合协调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住建局分管领导担任。主要职责是:

  1.落实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各项工作,传达上级领导的有关要求。

  2.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信息的接受、处理、传递、通报、报告,执行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指令。

  3.负责及时组织和发布或配合上级单位或部门发布关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及其处置情况的消息。

  4.负责成员单位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之间的日常沟通和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组织相关专家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研究工作。

  6.组织有关应急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

  7.组织编制、修订全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监督执行。

  8.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评估工作。

  4.3应急指挥部专家组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成立,成员由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特种设备、卫生、民防、消防救援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参加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4.4现场指挥部

  IV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处置安全事故需要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III级、II级、I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担任或指定人员担任。现场指挥长统一组织、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以事故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上级下达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2.负责制定应急处置的具体方案和措施;

  3.开展现场组织、协调、指挥等具体处置工作;

  4.协调拟定并报批有关新闻材料。

  4.5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宣传报道、事故处置情况的新闻发布、舆情收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和网站宣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相关知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的管理。

  2.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网络舆情的监测、引导和调控管控工作。

  3.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做好应急救援物资组织、供应保障等工作。

  4.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交通秩序;参与抢险救援,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市财政局: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应急经费的保障工作。

  6.市住建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监测、预警及应对工作;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管理;牵头组织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保障体系;协调建立健全应急处置联动机制;组织协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7.市城管局:负责组织指挥专业队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道路、照明等市政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参与配合有关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地面道路管线产权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

  8.市交通局:负责指定或协调应急救援运输保障单位,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9.市水务局:负责组织协调市政供、排水单位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市政供、排水设施的抢险救援工作。

  10.市文广旅局:负责加强广播电视及报纸、期刊等出版物的管理。

  11.市园林绿化局:指导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城市公园等所属单位做好应急配合工作。

  12.市应急局:根据职责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负责做好生产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工作。

  13.市民政局:协助做好受灾人员的妥善转移安置,向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物资。

  14.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环境监测,在职责范围内提出控制污染扩散、消除环境危害的建议。

  15.市气象局:负责向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单位提供区域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16.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做好特种设备事故原因分析、调查与处理等工作。

  17.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资源,开展伤病员现场救治、转运和医院收治工作,统计医疗机构接诊救治伤病员情况;根据需要做好卫生防病工作,视情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伤病员的心理援助。

  18.市国资委: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协调企业处理各项善后工作,组织安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相关单位的稳定工作,组织尽快恢复正常施工生产。

  19.市人防办:参与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人防工程及防护设备的抢修、排险的技术指导工作,负责人防设备修复质量的监督、检查验收。

  20.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指挥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灭火、抢险、救援及防化洗消等相关工作;负责配合有关成员单位组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队伍。

  21.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负责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建设单位层面的应急预案,并督促施工单位制定项目应急处置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负责自身能力范围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2.苏州燃气集团: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涉及燃气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3.苏州供电公司: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涉及供电网的供电,参与城市轨道交通供电网的电网侧设备的应急抢修工作。

  24.电信、移动、联通苏州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基础电信运营单位做好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25.热力管线单位: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中涉及热力管线的抢修排险工作。

  26.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辖区内应急救援力量,及时投入应急救援人员、装备物资和积极配合现场指挥部及市有关部门开展各项处置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负责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5监测与预警

  5.1信息监测

  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建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测体系和安全运行机制并严格执行,并及时将可能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市住建局。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风险管理信息进行收集,汇总分析,并及时将可能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告知市住建局。

  市住建局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状况的日常监管,会同公安、自然资源、水务、应急、气象、卫健委等部门(单位)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建立健全定期会商和信息共享机制,对各类风险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研判评估,并及时将可能导致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告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

  5.2预警级别

  可以预警的施工安全事故,按照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三级、二级、一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5.3预警发布与解除

  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对外发布或宣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的突发安全事故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

  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5.4预警响应措施

  预警信息发布后,按照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施工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与收集组织,加强对隐患部位进行重点排查。

  2.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及时组织分析本地区和本行业可能受到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部署有关防范性措施,必要时及时疏散撤离事件影响周边的群众。

  3.相关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处于待命状态,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件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必要时集结应急救援力量预先布置到可能事发区域。

  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情况,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并报请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5.其他必要措施。

  6应急响应

  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2.2。

  6.1信息报告

  6.1.1报告要求

  应急情况报告的基本要求是:快捷、简明、准确、连续。

  快捷:最先接警的部门和单位第一时间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简明:报告内容应简明扼要。

  准确:报告内容真实,不得瞒报、虚报、漏报。

  连续: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一段时间内,应连续上报应急处置的进展情况及有关内容。

  6.1.2报告程序和时限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市轨道交通集团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住建局,同时报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部门。

  事发地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接到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第一时间逐级上报至上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信息报告时,在不能及时形成书面报告的紧急情况下,可先采用电话或短信息形式报告。

  6.1.3报送内容

  信息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企业的名称、负责人、联系电话和地址。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3)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的简要经过,已采取的措施。

  (5)其他需上报的有关事项。

  6.2先期处置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市轨道交通集团组织开展救援。

  6.3分级响应

  6.3.1Ⅳ级应急响应

  Ⅳ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并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如需相关成员单位协助,及时联系公安、卫生、消防等单位,相关成员单位接到信息后,立即启动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并及时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6.3.2Ⅲ级应急响应

  Ⅲ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指挥协调、救援抢险、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等应急处置工作。

  6.3.3Ⅱ级应急响应

  Ⅱ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配合省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3.4Ⅰ级应急响应

  Ⅰ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立即启动本预案,及时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启动相关专项预案,同时组织专家制定救援方案,应急指挥部成立现场指挥部,积极配合国家、省级应急机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6.4扩大应急

  事态难以控制或呈蔓延、扩大、发展趋势时,负责应急处置的企业或机构应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

  6.5信息发布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的信息实行统一、快速、有序、规范管理。

  1.Ⅳ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发地辖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信息发布。

  2.Ⅲ级、Ⅱ级、Ⅰ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市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部组织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内容:应明确事故的地点、性质、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救援进展情况、事故区域交通管制情况以及临时交通措施等。

  信息发布方式:通过新闻发言人、网络、电视、电台、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有效、及时发布信息。

  6.6应急的终止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产生的条件已经消除,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转入正常施工生产,对周边环境和群众生活造成的影响已经消除,应当应急终止。

  1.Ⅳ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市轨道交通集团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终止;

  2.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行动由应急指挥部按有关规定决定终止。

  应急终止后,相关应急专业工作小组应根据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的有关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监测、监控和评价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现状,以及相应的处理结果,直至本次事故的影响安全消除为止。

  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要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辅导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部门和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尽快消除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的影响,并恢复城市轨道交通正常建设秩序。

  7.2事故调查处理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原因、性质、人员伤亡、影响范围、经济损失等情况,提出防范、整改措施和处理建议。

  7.3保险理赔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单位及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7.4总结评估

  Ⅳ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Ⅲ级、Ⅱ级、Ⅰ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相关专家,对事故处置的全过程进行评估,提出书面评估报告,经应急指挥部审核后报市委市政府。

  8保障措施

  8.1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储备制度,在施工现场储备有关应急物资,配备有关救援装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结合在建线路特点,结合自身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储备有关应急物资,配备有关救援装备。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的特种装备保障,建立应急装备、救治药物和医疗器械等的储备制度和应急装备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的档案管理制度。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导、监督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应急装备保障落实工作。

  8.2应急救援队伍保障

  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根据施工项目的特点,建立项目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职能,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

  其他成员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建立并完善以公安、卫生、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救援队伍。

  8.3资金保障

  各市、区财政部门应保障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救援及处置相关费用。

  各成员单位用于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的必须经费,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报相应财政部门核拨。

  8.4技术储备与保障

  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对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组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技术、应急技术和装备开发等研究工作。

  9宣传、培训和演练

  9.1应急宣传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宣传工作。各成员单位应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应急常识。

  9.2应急培训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至少每年组织一次,并留存培训记录。应急预案培训应覆盖预案所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并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各成员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开展应急预案和相关知识的培训,并组织实施自身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

  9.3应急演练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规定定期组织全市城市轨道交通施工安全事故综合演练,演练效果评估工作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开展,评估报告报应急指挥部。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施工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视情况可加大演练频次。

  应急演练可采用桌面推演、功能演练和全面演练等形式。各成员单位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开展效果评估并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总结报告。

  10预案管理

  10.1预案制定

  本预案是苏州市应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案体系中的专项预案,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

  10.2预案审定发布

  本预案由苏州市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10.3预案修订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1.相关成员单位职能等发生重大变更,或在施行中发现重大问题和缺陷。

  2.本预案启动重大应急响应之后。

  3.专家评估提出重大修改建议等。

  10.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11附则

  名词解释:本预案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采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包括地铁系统、市域快速轨道系统等。

  12附件

  12.1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对组织体系结构图


  12.2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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