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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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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令第21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21-01-06生效日期:2021-01-06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两个尽量、两个严禁、两个一律”疫情防控工作要求,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

  一、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境外国外以及从事涉进口物品和口岸装卸、搬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来(返)赣人员,必须在抵赣前24小时由本人或其亲友向所在社区(村组)或单位如实报告。

  二、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赣人员需持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无法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到达目的地后立即引导其到指定场所接受核酸检测,全程闭环管理,结果为阴性、且测温正常者,居家做好14天的健康监测。

  三、境外国外来(返)赣人员在第一入境点解除隔离抵赣后,继续集中隔离观察7天,在集中隔离第1天、第7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再居家医学观察7天,在居家观察第7天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在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可自由流动,应尽量少组织和参加群体性聚集性活动。如就医就诊时应主动向医疗机构申告境外旅居史。

  四、非法入境来(返)赣人员在抵赣后24小时内接受核酸和血清抗体“双检测”,取得双阴性报告后,集中隔离医学观察14天,在集中隔离第7天、第14天各进行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阴性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五、从事涉进口物品和口岸装卸、搬运、运输等相关工作的来(返)赣人员需做好14天自我日常健康监测,落实个人防护措施,减少串门走动,出现发热等症状应及时自我隔离并向社区(村组)报告。

  六、鼓励公众举报非法入境者、组织者和接受者。对容留、藏匿、运送、雇佣非法入境人员,以及隐瞒个人旅居史、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七、酒店、宾馆、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必须严格落实住宿旅客实名登记制度、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和及时报送制度。发现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或境外国外来(返)赣人员,应及时向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

  八、属地、部门、单位和社区要认真履行对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境外国外以及非法入境来(返)赣人员的摸排、登记、管控等职责,对境外国外、非法入境来(返)赣人员一律实行跟踪闭环管理,落实集中隔离观察、居家医学观察、健康监测、核酸检测等防控措施。

  此令由各设区市、赣江新区管委会、县(市、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执行,不得有误;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依职责抓好落实并加强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强化追责问责。

  江西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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