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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下达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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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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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鲁环字〔2021〕75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1-03-29生效日期:2021-03-29

各市生态环境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办法》等有关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对各市上报的2021年度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核定,确定对1144家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现将企业名单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属地原则,书面通知相关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督促企业在名单公布后1个月内通过当地主要媒体、企业官方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企业相关信息,在2个月内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相关工作,在1年内完成本轮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报告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年度需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的企业名单及工作进度安排,按计划组织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效果进行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情况,由组织评估验收的部门向社会公布。评估验收所需费用由相关部门报请地方政府纳入预算,承担评估验收工作的部门或者单位不得向被评估验收企业收取费用。

  三、各市生态环境局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应督促企业按规定公布相关信息,接受公众监督。

  四、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日常监督检查,加强过程督导和结果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审核工作质量。对未按规定公布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在审核中弄虚作假、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应依法给予处罚。

  附件:2021年度山东省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1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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