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主要河流和湖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21年3月18日
山东省主要河流和湖库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实施方案
一、建设目标
按照“应建尽建、全面覆盖”的原则,健全完善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提高水环境质量监测自动化和智能化水平,实现南四湖流域、跨省(市、县)界、入海河流水质自动监测全覆盖,明晰跨地域水质保障责任,满足全省水环境考核、预警、应急等环境管理要求,促进全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自动监测站建成后,全部上收省级管理,监测数据上传至省级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平台,实现省、市、县数据共享。自动监测站提供常规五参数(水温、pH、溶解氧、浊度、电导率)和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9项指标。
二、建设内容
(一)新建自动监测站。新建自动监测站122个,其中,南四湖入湖口自动监测站32个(不包括济宁市建设的徐楼河入湖口断面),跨省界断面自动监测站12个,跨县界断面自动监测站74个,入海河流断面自动监测站4个。
(二)完善已建(在建)自动监测站。已建(在建)市、县控自动监测站178个,对于其中监测指标达不到本方案要求的,通过增加设备和技术升级“填平补齐”,经验收合格后接入省级平台。
三、建设运营模式
(一)新建自动监测站。采用政府采购模式,由中标方负责建设和运营维护,单个自动监测站运营维护周期8年,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支付服务费(包括建设和运营维护费用)方式购买监测数据。为统一建设标准,新建自动监测站招标采用“统招分签”模式,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统一招标采购,省、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中标方分别签订三方合同。首次招标期限3年,经考核合格后每年续签,最多延续5年。服务费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二)已建(在建)自动监测站。继续沿用现有建设模式,由所在市、县(市、区)通过增加设备和技术升级“填平补齐”,确保已建(在建)自动监测站设备齐全、现场规范。经验收合格后,运营维护费用由省与市(县)财政按1:1比例承担。
四、建设进度
2021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建设,投入运行。
五、有关要求
各有关市、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做好自动监测站土地征租、“四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通讯和场地平整)等基础保障工作,协调自动监测站建设和验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运营维护监督和数据质控比对校准,保障自动监测站按期完成建设、正常稳定运行、数据准确可靠。
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做好污染防治资金统筹使用,落实自动监测站建设运维资金,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效益。
附件:全省主要河流和湖库自动监测站建设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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