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晋应急发〔2021〕68号

颁布部门: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3-17生效日期:2021-03-17

各市应急管理局,中央驻晋和省属重点相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晋政办发[2021]9号),省应急厅制定了《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3月17日

山西省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9号),建立高效有序的安全生产监管模式,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分类分级监管是指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经济属性和生产规模等进行分级。

  第三条 冶金工贸行业分类分级范围包括冶金、有色、机械、建材、轻工、纺织、烟草行业企业。

  第四条 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综合考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风险灾害程度、生产布局、装备工艺、安全诚信、安全生产标准化、人员素质、生产建设现状等因素,将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B、C、D四类, 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第五条 生产工艺涉及金属冶炼、高温熔融金融吊运(浇注)、工业煤气生产(使用)、空分装置、爆炸性粉尘、涉氨制冷等行业领域,以及存在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起评等级为B类,其他企业起评等级为C类。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管理、危险灾害程度、人员素质、安全生产标准化、事故情况等,综合评定该企业等级。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生产经营单位填写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客观、完整反映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各级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核实生产经营单位自报信息,综合评定该单位分类等级;
  (三)在政府或应急管理部门网站公示初次分类结果;
  (四)生产经营单位对初次分类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与复核;
  (五)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公布初次分类结果。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符合安全生产分类初次评定要素的充分条件,按照规定程序予以审查通过后,可越级升降。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未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降低一类。
  (一)本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提高一级的(金属冶炼企业初次获得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除外);
  (二)获得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
  (三)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其安全生产风险予以上调一类。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整改的;
  (三)其他应当上调风险情形的。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风险直接上调为A类。
  (一)发生导致人员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
  (二)对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给予降低的,原则上一年内只能降低一次;被给予上调的,一年内不得予以降低。自升降类别情形产生之日起1个月内,由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作出决定,改变生产经营单位类别。

  第十二条 结合我省实际,原则上省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省属重点企业(总公司)的安全监管;市级负责中央驻晋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所属各生产单元、省属重点企业所属各生产单元和市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县级负责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

  第十三条 新注册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请或者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解散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或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满两年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生产分类分级监管的。

  第十五条 各级冶金工贸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分类评定结果,对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差异化管理。
  (一)对A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盯守,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未落实整改措施不得生产作业;
  (二)对B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生产经营单位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对职责范围内的监管对象确定不同类别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最低频次。

  第十七条 市县安全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冶金工贸行业安全生产分类分级标准和监管办法。

同地区相关
山西省消防条例(2025年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山西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实施细则》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25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转发《关于公布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一级达标煤矿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做好2025年度安全培训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城镇排水和再生水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关于印发广西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西“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收官工作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
关于发布《浙江省燃气安全评估导则(试行)》的公告
同行业相关
深圳市水务局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排水条例〉罚款处罚实施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公安局 广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工作规定》的通告
广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入河排放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自愿性清洁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2025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应急管理厅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