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应急管理局,各非煤矿山重点企业:
为深刻吸取近期非煤矿山事故教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2021〕3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全面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的通知》(矿安〔2021〕10号)等要求,现将深入开展非煤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排查(以下简称大排查)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前阶段省厅工作相关部署和地方实际,统筹安排,认真抓好落实。
一、时间安排
即日起至12月31日。
二、组织领导
省厅成立大排查工作领导组,对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抽查。
组 长:郭虎银 省应急管理厅二级巡视员
副组长:石秋明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处长
成 员:由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工作人员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办公室主任由石秋明兼任。负责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收集汇总相关信息材料。
办公室下设2个督导组,对非煤矿山重点市、县应急管理部门开展大排查工作进行督导,并抽查部分非煤矿山企业。
第一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一级调研员赵成林,二级调研员高栋。
督导区域:晋中、吕梁、运城市。
第二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处二级调研员王维华,三级调研员苏永飞。
督导区域:太原、大同、忻州市。
各市、县(市、区)应急局要搞好前后工作衔接,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扎实有效做好工作。
三、组织方式
采取企业自查自改(含上级企业检查下级企业)、专家会诊、部门监督检查同步进行,确保做到排查全覆盖。
四、排查整治重点
各级应急部门要结合正在开展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和非煤矿山安全大排查工作,统筹安排,聚焦开展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整治整顿和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等重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
(一)排查整治重点内容
1.基建矿山和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缺失问题;
2.采掘施工队伍资质挂靠问题;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混乱问题;
4.尾矿库排洪系统质量存在缺陷问题;
5.露天矿山边坡安全管理不规范问题;
6.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不落实问题;
7.未按安全设施设计和规程规范要求组织建设生产问题;
8.值班值守制度不落实问题。
(二)排查整治重点要求
1.已取得安全设施设计批准手续和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地下矿山企业应对本单位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包括基建施工队伍和采掘施工队伍)的相关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逐一重新审核,形成审核报告报属地县级应急部门备查,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必须全部清退。
外包工程施工队伍项目部必须根据所承揽工程内容,配备采矿、地质、机电等矿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部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矿山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取得矿山安全类、建筑施工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项目部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与项目部或其上级法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2.企业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按照“应检尽检、能检尽检”的原则,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排水井、排水斜槽、排水管、排水隧洞、拱(盖)板等排洪构筑物进行一次全面质量检测。对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主体结构工程检测资质;对采用钢结构的排洪构筑物进行检测的,检测机构应当具有钢结构工程检测资质。检测结束后,要形成影像资料和质量检测报告,由企业存档备查。
排洪系统质量经检测不满足安全设施设计要求的尾矿库,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委托设计单位制定整改方案,在5月30日前完成整改。
3.市级应急部门要组织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班入井超过30人或者开采井深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边坡超过200米的露天矿山和尾矿库“头顶库”开展安全会诊,并逐矿逐库形成会诊报告,由市、县级应急部门和企业分别存档备查。
4.长期停产停建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在恢复生产建设前,必须完成自查自改(含上级企业检查下级企业)、应急部门督查,否则不得恢复生产建设。
5.对在5月30日前没有完成外包工程施工队伍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重新审核的地下矿山、没有完成排洪系统质量检测的尾矿库,一律责令停产整顿。
五、排查阶段划分
大排查共分四个阶段进行,嵌入前期相关工作部署中。
(一)安排部署阶段(即日起至3月31日)。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的大排查实施方案,迅速开展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改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排查治理重点内容和要求,按照“五落实”要求,建立自查自改台帐,进行全覆盖自查整改。有关中央驻晋企业和省属企业要做好表率,对所属矿山和尾矿库派驻检查工作组,切实做好自查自改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在企业自查自改的基础上,各县级应急局要对辖区内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情况进行全覆盖检查,对企业不认真开展自查自改的,一律责令重新开展自查自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要严肃查处。各市应急局要督促指导县级应急局和非煤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大排查工作,对辖区内非煤矿山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比例不少于40%(忻州市检查比例不少于30%)。省应急厅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督导、反馈意见等方式,对6个非煤矿山重点市应急管理局、12个重点县应急局和24家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大排查情况进行督导抽查(见附件1、2、3)。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非煤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总结大排查期间好的经验做法,分析研判问题隐患存在的原因,持续强化分级分类监管,重点在严把安全准入、淘汰落后工艺及设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外包工程施工队伍安全管理、尾矿库排洪系统施工质量检测监管等方面建立健全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应急部门和各非煤矿山企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汲取山东省烟台市“1.10”和“2.17”两起非煤矿山事故教训,结合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工作等要求,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认真研究制定大排查实施方案,统筹推进露天矿山落实安全风险管控措施,充分发挥安全技术服务支撑作用,在抓整改落实上下功夫,层层传导压力、压实检查责任,确保收到实效。
(二)强化督导检查。各级应急部门要监督指导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措施,强化对重点地区和企业的督导抽查,将立查立改、边查边改、督查督办贯穿大排查全过程。对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由市级应急部门挂牌督办。要紧盯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大风险隐患,切实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督查检查中发现的民用爆炸物品运送、存储、发放、使用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严格监管执法。各级应急部门要认真分析研判本地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实际,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手册》要求,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规范执法文书制作,严格落实执法程序,精准执法,闭环执法,现场检查时,要对上一次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闭环情况进行核实;要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从严查处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思想不重视、组织不得力、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到位、执法不严格等问题,要采取通报、约谈、媒体曝光等形式,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市级应急部门要指定专人,认真梳理汇总本地区大排查工作信息和情况,自4月份起,每月3日16:00前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电子版(见附件4、5、6),2021年12月28日前报送大排查工作总结。
联系人:赵成林 韩 震 杨 晗
联系电话:0351—6819776、6819771
电子邮箱:sxaqjgyc@126.com
附件1:省应急厅督导市县应急局名单.docx
附件2:省应急厅抽查非煤矿山企业名单.docx
附件3:省应急厅对市县应急局开展大排查工作督导表.docx
附件4:企业自查自改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5: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情况汇总表.doc
附件6:重大隐患明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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