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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应急局关于开展全市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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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津应急〔2021〕16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1-05-18生效日期:2021-05-18

各区应急局:

  近年,我市在金属冶炼领域专项整治工作中,查改了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在推动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市应急局组织部分区局采取区域交叉方式对4家重点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开展督导。从督导结果看,被检查企业均存在自查自改不到位等问题,距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部分区基层执法人员专业能力不足,执法存在“宽松软”现象,重大事故隐患反弹回潮。为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全面提升事故防范能力,促进全市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应急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重要批示指示精神为指导,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进一步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事故就要处理”的理念,切实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以防控和化解企业重大安全风险为首要,以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为核心,以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为主要内容,扎实开展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以优异成绩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

  二、整治范围

  根据应急管理部《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安全监管分类标准(试行)》(应急厅〔2019〕17号)和《金属冶炼目录(2015版)》(附件1)界定,属于冶金和有色的行业企业,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企业、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企业。

  三、整治目标

  通过整治,要全面摸清企业底数和安全管理现状,健全监管台账,深入推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高企业自我防控风险的能力;要停产整顿一批现实风险高、手续不完备的企业,挂牌督办一批重大事故隐患,立案查处一批违法违规企业,全面规范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市金属冶炼领域安全生产长治久安。

  四、整治时间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从2021年5月20日开始到2021年12月10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阶段(2021年5月30日前)。各区应急局在摸清本地区相关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基础上,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予以印发。

  (二)自查整改阶段(2021年5月30日-7月15日)。请各区应急局督促辖区内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安全专项整治要求,制定企业切实可行的具体检查方案,对照各项标准开展自查,建立隐患台账,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及时进行隐患整改,并签署《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附件2),于7月15日前将本企业安全专项整治情况同《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一起报属地应急局。

  (三)检查督查阶段(2021年7月16日-10月31日)。区应急局要组成检查组,对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率要做到100%,;我局将组织督查组开展抽查工作,抽查率不低于10%。

  (四)整治总结阶段(2021年11月1日-12月10日)。各区应急局要认真总结专项整治工作,将金属冶炼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梳理、总结,提炼好的经验做法、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对于企业自查、自改不到位的,及时督促企业进行“回头看”,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应急局要将行动开展情况形成书面总结,连同《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附件3)于2021年12月10日前报送我局安全生产基础处(邮箱:majunjie01@tj.gov.cn)。

  五、整治重点内容

  (一)采用深井铸造工艺的铝加工行业领域

  1.固定式熔炼炉铝水出口未设置机械或自动锁紧装置。固定式、倾动式熔炼炉的铝水出口与流槽、流槽与铸造模盘两处接口位置,未配置液位监测和联锁报警装置。

  2.配置的液位传感器未与铝水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倾动式熔炼炉在紧急状态下不能自动复位。

  3.放置入炉原材料的地面潮湿,熔炼炉、保温炉及铸造等作业场所存在非生产性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4.深井铸造结晶器的冷却水系统未配置进出水温度、进水压力、进水流量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流槽上的快速切断阀和紧急排放阀联锁,未与倾动式熔炼炉控制系统联锁。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应急水源;应急水源管道未并联安装2个控制阀,或缺少常闭电磁阀(自动控制阀)。

  5.铝水铸造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或应急储存设施。

  6.钢丝卷扬系统未设置不间断应急电源;引锭盘托架钢丝绳未定期检查和更换。

  7.铸造车间现场未严格控制人数,未控制非生产人员进入。

  (二)冶金行业

  1.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和钢(铁)水罐冷热修工位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水和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2.炼钢厂在吊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钩的铸造起重机;炼铁厂铸铁车间吊运铁水、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龙门钩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3.盛装铁水、钢水和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耳轴磨损严重仍在使用。

  4.冶炼、熔炼、精炼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熔融金属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连铸、模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溢流槽、漏钢回转溜槽、中间罐漏钢坑等熔融金属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5.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煤气泄漏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或采用外部喷淋冷却方式维持使用。

  6.高炉炉顶工作压力超设计最大值,正常生产期间炉顶放散阀未处于自动联锁状态;未设置炉缸水系统热负荷检测系统和炉缸侵蚀模型,炉底炉缸连续测温点的有效性无法确保侵蚀模型准确、正常运行。

  7.炼钢炉氧枪等设备的水冷元件未规范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气开闭等联锁。

  8.煤气柜建设在居民稠密区,未远离大型建筑、仓库、通信和交通枢纽等重要设施;煤气爆炸危险环境1区未采用符合要求的防爆型电气设备。

  9.煤气区域有人值守的控制室、操作室和休息室等人员较集中的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10.高炉、转炉、加热炉、煤气柜、除尘器等设施的煤气管道未设置吹扫、放散和可靠隔断装置;煤气设施的吹扫介质管道,在使用后未断开或未堵盲板。

  11.煤气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处,未设置可靠隔断装置;进入车间前的煤气管道,未设置隔断装置。

  12.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3.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4.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建立煤气防护站(组),未配备必要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15.空分装置在液氧中碳氢化合物总含量超标的情况下运行;空分装置冷箱内严重泄漏。

  16.烧结矿运输皮带输送矿料温度超过120℃。

  (三)有色行业

  1.吊运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板钩、钢丝绳及其端头固定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未及时整改。

  2.会议室、操作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交接班室等场所设置在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吊运影响范围内。

  3.盛装熔融有色金属及液渣的罐(包、盆)等容器耳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

  4.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精炼、铸造生产区域的安全坑内及泄漏、喷溅影响范围内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5.熔融有色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或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未处于良好的备用状态。

  6.采用水冷方式冷却的熔融有色金属冶炼炉窑、铸造机、加热炉及水冷元件,未设置应急水源。

  7.冶炼炉窑的闭路循环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开路水冷元件未设置进水流量、压力监测报警装置,未实施出水温度定期人工检测。存在冷却水进入炉内风险的闭路循环元件,未设置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未设置防止冷却水大量进入炉内的安全设施(如快速切断阀等)。

  8.炉、窑、槽、罐类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未定期检查,出现严重焊缝开裂、腐蚀、破损、衬砖损坏、壳体发红及明显弯曲变形等未报修或报废,仍继续使用。

  9.可能出现一氧化碳泄漏、聚集的场所,未设置固定式监测报警装置;可能存在砷化氢气体的场所,未使用符合国家标准最高容许浓度精度要求的检测监测设备,或采取同等效果的检测措施。

  10.使用煤气(天然气)的燃烧装置,未设置防止回火的紧急自动切断装置;煤气(天然气)点火作业程序不符合标准要求。

  11.煤气U/V型水封和湿式冷凝水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不符合标准要求;煤气排水器违规共用。

  12.生产、储存、使用煤气的企业,未配备专职的煤气防护人员及防护设备。

  (四)机械铸造行业涉金属冶炼活动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熔融金属吊运和浇注作业影响范围内。

  2.吊运铁水等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符合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相关要求。吊运浇注包的横梁焊缝和销轴未按要求定期进行探伤检测;吊钩等零件未定期进行检查,或出现裂纹、严重磨损、严重形变等缺陷。

  3.熔融金属铸造、浇铸流程未规范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

  4.铸造用熔炼(精炼)炉炉底、炉坑及浇注坑等作业坑存在积水,或放置易燃易爆物品、设置工业管道等设施。

  5.铸造用熔炼(精炼)炉冷却水系统未规范设置温度、流量监测报警装置,或未采取防止冷却水进入炉内的安全措施。

  6.天然气(煤气)加热炉燃烧器操作部位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燃烧系统未采取防突然熄火或点火失败的安全措施。

  7.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品(如天拿水)清洗设备设施、工位器具和地面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清除集聚在地沟、地坑等空间内的可燃气体,或在影响范围内存在明火。

  8.涂装调漆间和喷漆室未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电气设备设施不符合防爆要求,通风设施失效。

  9.混有切削液或水的镁合金废屑未设立单独房间(库房)存放,或未采取防水防潮、通风、氢气浓度监测等防火防爆措施。

  10.锂离子电池存储仓库未规范设置火灾探测报警装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灭火器材,或未规范设置故障电池隔离装置和通风排烟设施。

  (五)其他需整治重点内容

  1.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应急管理部门同意擅自开工建设、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

  2.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并考核合格。

  3.存在《金属冶炼企业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中涉及的设备及工艺。

  4.未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中《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三年行动专题实施方案》要求。

  5.未落实《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1号)“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要求。

  6.未落实《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六条“从事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三年对自身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规定。

  六、有关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各区应急局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清当前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研判各自区域金属冶炼领域工贸企业存在的安全风险,明确分管领导,落实整治责任,细化整治方案,周密安排部署,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整治任务。

  (二)推进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增强整治工作实效。各企业要以《市应急局关于推进全市工贸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重点,认真落实全员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责任制,建立岗位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清单,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促进企业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组织全员对标对表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针对问题制定整治方案,明确整治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措施,确保隐患整治到位。

  (三)加强建设项目管理,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各区应急局要与属地行政审批部门密切联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安监总局令第36号)、《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开展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工作的通知》(津应急〔2020〕26号),本着摸清底数、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的原则,全面检查金属冶炼企业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督促企业认真履行“三同时”手续。

  (四)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持续强化整治检查。各区应急局要组成由行政执法人员和金属冶炼等有关专家组成的检查组,对辖区所有金属冶炼企业进行检查,严格按照“四铁”、“六必”的要求予以查处。

  附件:1.金属冶炼目录(2015年版)

  2.金属冶炼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承诺书

  3.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统计表

  202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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