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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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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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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环函〔2021〕153 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土壤防治与生态类

颁布日期:2021-08-02生效日期:2021-08-02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确保建设用地安全利用,保障人居环境安全,现将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立联动监管联络机制

  珠海市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联络机制,各区(功能区)要明确辖区内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单位、区分管领导以及业务联系人,市(区)各部门要明确联动监管的分管领导、业务联系人,填报《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联络机制信息表》(附件2)并于2021年8月10日前通过粤政易报市生态环境局汇总。如人员发生调整或变动,各相关单位要及时告知更新。

  二、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更新机制

  (一)台账的建立

  市、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工业领域淘汰落后产能、产业转移、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等工作中掌握的计划或已搬迁工业企业信息(以下代称“工信部门提供的关闭搬迁企业”,含企业名单、关闭搬迁时间等,填报附表3)。2021年8月10日前提供通知印发前计划、已经关闭搬迁企业的信息。

  市、各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汇总市、区(功能区)已经批准的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各区(功能区)城市更新部门汇总各区(功能区)已经批准的年度更新计划,市土地储备部门汇总各区(功能区)已经批准的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于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送地块信息(包括土地使用权人、面积、红线拐点坐标、收储时间、拟供地方式和时间、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用途等,下同);完善“工信部门提供的关闭搬迁企业”地块信息,填报附表3提供给同级生态环境部门。2021年地块信息于2021年8月20日前提供。

  各区(功能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汇总以上名单内地块信息,结合自然资源、城市更新、土地储备等部门意见,核实是否需要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明确调查名单、实施单位、联系人、调查进展等信息,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有关当事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15个工作日内建立辖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并报送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8月底前报送2021年调查台账。

  (二)台账的动态更新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实施每月动态更新(附件3)。

  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市、区(功能区)自然资源部门更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变更、年度储备计划、年度供应计划的地块信息以及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中地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市生态环境局更新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信息,于普查、详查结果公布后5日内提供给各区(功能区)生态环境部门。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更新土壤污染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信息。

  各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月6日前(节假日顺延),更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并报市生态环境局。

  三、建立修复工程安全指导机制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修复过程涉及房屋市政工程基坑支护、降水、土方开挖、深基坑等工程安全管理进行技术指导。

  四、完善联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局建立并及时更新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土壤污染防治执法等信息,组织编写全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简报,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共享联动监管信息,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切实防范建设用地未按要求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风险管控不到位、治理修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污染地块被开发利用。

  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办公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

  2.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联络制度信息表

  3.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台账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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