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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I/M)制度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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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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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2021]140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1-08-10生效日期:2021-09-01

各生态环境分局、交通运输分局、市场监管分局:

  根据广东省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文件《转发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的通知》(粤环〔2020〕13号)精神,要求全面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以下简称I/M制度),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现就我市实施I/M制度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I/M制度是指依法对在用汽车排放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I),对经检测不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车辆进行规范治理、维护修理(M)后,使其符合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管理制度。

  二、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I站)应严格按照《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和《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确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测。

  三、检验不合格车辆车主可自行选择到任一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M站)进行维修,经维修合格后,原则上应到初次检测的I站进行复检,I站在查看超标排放车辆维修结算清单或者《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并与汽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中的维修记录核实一致后,方可安排车辆复检,复检合格后出具排放检验合格报告。I站不得指定车主到特定M站维修。

  四、M站应按照《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汽车生产(含进口)企业公开的维修技术信息、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单及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记载信息等,对超标排放机动车进行合理维护修理,落实执行车辆维修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完成维护修理后,必须向托修方交付维修结算清单,并及时将汽车排放维护修理信息上传至东莞市汽车检测与维护(I/M)管理平台,同时注明是超标排放维护车辆。对于属于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作业的车辆,维护修理完成并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合格的,应签发《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五、I站和M站实行动态调整,经企业自主申报,经市生态环境局审核,符合联网条件的I站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公布;经市交通运输局审核,符合资质条件的M站在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公布。

  本通告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8月31日。

  特此通告

  备注:本规范性文件已经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同意发布,编号为DGSSTHJJ-2021-069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东莞市交通运输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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