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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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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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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府〔2021〕62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1-10-25生效日期:2021-10-25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持续推进能源结构调整优化,进一步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东莞市行政区全辖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第Ⅲ类燃料组合作为禁燃区内高污染燃料类别。

  二、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规定,第Ⅲ类高污染燃料组合是指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全市范围内除纳入能源规划的环保综合升级改造项目外,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烧设施;新建、改建、扩建锅炉等燃烧设施必须使用清洁能源。

  四、全市范围内禁止新增高污染燃料销售点。现有高污染燃料销售点,除本通告第五条规定的当前可燃用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外,不得向本市范围内其他组织或个人销售高污染燃料。

  五、全市范围内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按以下规定逐步强化管理:

  (一)沙角电厂群应按省、市要求逐步关停燃煤机组。

  (二)自备电厂煤电机组(除在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机组以外)应按市要求逐步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具体时限详见附件。

  (三)2017年已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自备电厂煤电机组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四)因生产工艺等客观条件制约,经论证需沿用高污染燃料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暂缓停用外,其他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应停用、按规定拆除或改燃清洁能源。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东莞市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与保障条例》等法律法规查处。

  七、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能源消费结构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将对禁燃区分类管理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八、本通告有关专用词汇说明:

  (一)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高效除尘设施,是指袋式除尘设施,或旋风加袋式除尘、电袋除尘等两级、多级除尘高效治理设施;配套静电除尘等其他类型除尘设施的,要确保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稳定达到或优于现行天然气锅炉对应排放标准(折算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时,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基准氧含量暂定按9%执行,生物质气化供热项目的基准氧含量按3.5%执行)。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生物质成型燃料工业锅炉技术条件》(DB44/T 1510-2014)。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强制性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执行广东省地方标准《工业锅炉用生物质成型燃料》(DB44/T 1052-2018)。国家或本省出台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产品新标准后,从其新标准。

  (四)清洁能源暂按《广东省锅炉污染整治实施方案(2016-2018年)》(粤环〔2016〕12号)有关规定继续执行,若有新规定出台的,从其新规定。

  (五)超低排放改造,是指对经竣工环保验收合格的燃煤机组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环保升级改造,改造后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水平(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毫克/标准立方米、35毫克/标准立方米、50毫克/标准立方米)。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4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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