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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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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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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应急危化一〔2022〕31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22-02-24生效日期:2022-02-24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梅河口市应急管理局:
  《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第7次厅党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2022年2月24日

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和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医药生产、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3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化工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是指根据企业经济属性、风险程度、反应方式以及监管能力等进行分级,根据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风险程度进行分类。
  本办法明确企业日常安全监管责任主体,按照“属地监管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日常安全监管责任范围。
  本办法的分级监管不影响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第四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全省有关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各市(州)、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企业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分级管理

  第五条 按照分级原则,将全省企业划分为省级监督管理、市级监督管理、县(市、区、开发区、化工园区)级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中央驻吉企业(分公司、子公司)和省属企业的总部安全监督管理。
  长春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市区(不含双阳区、九台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地区分公司(加油站除外,下同)、子公司安全监管。
  吉林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公司分公司、子公司以及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分公司所属二级单位安全监督管理
  其他市(州)应急管理局负责本地区一级和二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以及中央驻吉企业和省属企业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部门、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县、区除省应急管理厅和市(州)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以外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 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之日起30日内,纳入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第三章 分类管理

  第八条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督指导企业安全风险分类工作,负责制修订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对各地安全风险分类评估情况进行抽查。
  各市(州)和长白山管委会应急管理局负责监督指导本地区安全风险分类工作,按照规定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类和监督检查,并对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部门安全风险分类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监督。
  各县(市、区、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和化工园区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规定对监管企业进行安全风险分类和监督检查。

  第九条 根据应急管理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风险评估诊断分级指南(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和《吉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将企业安全风险从高到低依次分为A(红色)、B(橙色)、C(黄色)、D(蓝色)四类,A类为重大风险、B类为较大风险、C类为一般风险、D类为低风险。

  第十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类初次评定,按照以下程序确定。
  (一)企业对照《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和《吉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进行自评,并在本办法实施30日内将自评评估表报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
  (二)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包括安全监管部门,下同)接到企业报送的自评材料后,采取“干部+专家”方式,在30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并确定企业风险类别。
  (三)各市(州)应急管理部门汇总本地区企业安全风险分类情况,填写《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统计表》和《吉林省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和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统计表》,并在现场核实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报送省应急管理厅。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本级监管企业的档案信息,实现全省监管企业分级分类“一企一档”,并实时更新。

  第十一条 企业的安全风险分类实行动态管理,一般采用逐级升降的形式。经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审查后,符合本实施办法相关条件的,可越级升降。

  第十二条 企业安全风险分类工作原则上每三年开展一次。企业符合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类别升降情形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改变企业安全风险类别,并逐级上报上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重新确定其安全风险类别。
  (一)当年发生导致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整改完成的。
  (三)企业重大事项未及时报告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的。
  (四)已纳入分级分类监管企业存在改、扩建行为的。
  (五)企业主要负责人一年内被约谈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应当调整安全风险情形的。

  第十四条 已纳入安全风险分类监管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企业提出申请或者负责分级监管的应急管理部门依职权决定,退出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管。
  (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注销登记的。
  (二)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被依法责令关闭或者取缔的。
  (四)歇业、停止生产经营活动或转产退出生产经营活动满3个月,并按规定对生产装置、存储设施采取清洗、置换、吹扫等安全措施,不再存有危险物品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安全风险分类监管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安全风险分类评定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异化监督检查。
  (一)对A类(红色)企业实行重点盯守,原则上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二)对B类(橙色)企业实行重点监管,原则上每四个月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三)对C类(黄色)企业实行日常监管,原则上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四)对D类(蓝色)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C类(黄色)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不纳入安全风险分类的企业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分级监督管理范围和分类监督管理频次规定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不得缩小监督检查范围和减少监督检查频次。

  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制定本部门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要根据企业类别确定监督检查频次,加强对A、B类企业的定期检查或随机抽查。各类别企业的检查频次不得低于本实施办法的最低频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汽车加油站、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企业(票据经营企业)、化学试剂商店、烟花爆竹零售企业、石油天然气企业等可不列入分类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吉林省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企业安全风险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附件:1.吉林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监管企业名单
           2.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
           3.吉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表
           4.吉林省化工(危险化学品)和医药生产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统计表
           5.吉林省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安全风险分类评估统计表
           6.化工(危化品)和医药生产企业“一企一档”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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