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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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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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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3-22生效日期:2022-03-22

各区节能主管部门,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有关单位: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推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节约能源法》《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市发展改革委拟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自查

  重点用能单位按照《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见附件),对本单位2021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于2022年4月15日前形成自查报告(附自查评分表和证明材料,电子版刻盘),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区级重点用能单位报送至本区节能主管部门。

  二、评价考核

  市发展改革委、区节能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对重点用能单位提交的自查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评价考核结果依据得分情况分为4个等级,分别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完成(80分及以上,95分以下)、基本完成(60分及以上,80分以下)、未完成(60分以下)。2022年6月底前,区节能主管部门将区级重点用能单位的评价考核结果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双碳处),并同步做好节能信用评价信息归集工作(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三、结果运用

  考核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布,纳入社会信用记录系统。对节能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通报表扬,节能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有关节能评优活动优先授予荣誉称号,减少节能监察频次。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作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责令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拒不落实节能整改要求的,依据《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附件:2021年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标准

  2022年3月22日     

  (联系方式:环资双碳处 王  亮  23142207;市节能环保中心  王延阳  2314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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