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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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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浙应急人事〔2022〕97号

颁布部门: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22-06-09生效日期:2022-06-09

各市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浙江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9日

浙江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实施方案(试行)

  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是新时代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培育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精神,根据我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相关行业特点,建立以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为主体的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评价体系,形成个人自主申报、业内公正评价、单位择优使用、政府指导监督的社会化评审机制,推进全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

  二、评审对象

  本方案规定的评审对象是指我省从事防灾减灾基础建设、防灾减灾技术和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应急救援技术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三、评审原则

  (一)实施分类评审。根据我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发展特点,防灾减灾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分别设“防灾减灾基础建设”与“防灾减灾技术”2个评审专业类别,应急救援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分别设“应急救援管理与指挥”与“应急救援技术”2个评审专业类别。按类别针对性设置专业技术能力与业绩评价条件,激发各类人才创造活力。

  (二)创新评价体系。设置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标志性业绩成果直接提交评审的渠道,为优秀人才建立绿色通道。同时,设置高级工程师量化赋分达标申报渠道,以达到特别优秀人才破格申报的目的。

  (三)严肃评审纪律。参与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称评审的专家评委和工作人员,应遵循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原则,严格遵守职称评审程序、评审工作纪律和相关文件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有关事项,确保评审工作的严肃性、权威性和公正性。

  四、主要内容

  (一)评审标准。根据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省应急管理厅、省人力社保厅印发《浙江省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应急人事〔2021〕133号),作为开展评审工作的依据。

  (二)评审时间。浙江省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开展1次。

  (三)评审主体

  1.评审委员会。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高评委”)由省应急管理厅负责组建,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应急管理厅人事处,负责高评委日常工作。高评委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负责主持评审会议。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简称“中评委”)由各设区市、省应急管理科学研究院分别组建,各中评委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办公室,按照规定权限开展职称评审工作。

  2.评审专家库。高评委办公室负责组建省级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高评委专家库;各中评委办公室分别负责组建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中评委专家库。专家库成员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业务素质,掌握行业发展现状和方向,熟悉职称评审有关政策,具有一定的人才评价工作经验。专家库总人数按照不低于评委会规定人数的3倍建立,其中主任委员库、专业评议组组长库需3人以上,副主任委员库按照不低于每次参加评审的副主任委员人数的3倍组建。专家库实行备案制度,每3年调整一次,每次调整人数在三分之一以上。

  五、评审流程

  (一)启动评审工作。省应急管理厅在省人力社保厅指导下,向社会公开评价条件和量化赋分体系,发布年度评审通知,明确申报评审要求和程序。

  (二)组建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中高级职称评审会议召开前,相关评委会办公室在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中评委办公室应抽取不少于13名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9人;高评委办公室应抽取不少于25名专家组成当年度评审委员会,其中出席评审的专家不少于抽取人数的三分之二。

  (三)评审程序

  1.个人申报。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浙江省防灾减灾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浙江省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和当年评审通知要求,准备评审材料,向所在单位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作出承诺。

  2.单位考核推荐。用人单位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申报人员进行考核推荐,并将所有申报材料在单位内部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事业单位应按照评聘结合要求履行竞聘程序。

  3.主管部门审核。由各设区市或省级单位的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报送相应的中评委、高评委。

  4.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高级工程师需由下一级评审委员会推荐至高评委办公室。

  5.评前准备。高评委办公室开展申报人员资格审查,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省人力社保厅报告申报对象资格审查、评前公示(公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当年度执行评审委员会组成和评审具体程序等,经省人力社保厅核准同意后开展评审工作。各中评委办公室向省应急管理厅报告。

  6.评委会评审。工程师专业审议组主要采用定性的方式,高级工程师专业审议组主要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各年度执行评委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对申报人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获得出席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方可通过,未出席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投票。评审会议结束时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并对评审结果签字确认,加盖职称评审委员会印章。

  7.公示发文发证。高级工程师评审结果在浙江政务服务网和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中反映的问题,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调查核实,及时处理。评审结果由省应急管理厅会同省人力社保厅联合发文公布。工程师评审结果由各中评委在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指导下,依规组织开展公示、发证等工作。

  (四)其他要求

  1.推荐单位应当对评审对象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其政治表现、廉洁自律、道德品行等签署审核意见。

  2.对构成取消职务任职资格情形的申报对象,申报材料一律予以退回,取消当年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已参加评审并取得资格的,取消其资格,违纪处理结果在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公示。

  3.对评审通过人员,颁发省人力社保厅监制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电子证书,电子证书在全省范围内有效。

  4.取得防灾减灾、应急救援领域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当参加继续教育,具体按照《浙江省应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执行。

  六、工作要求

  (一)严格规范履职。各评委会办公室要健全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明确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强化评审考核,建立倒查追责机制。有关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日常监督,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责。

  (二)强化监督指导。省应急管理厅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加强评审工作管理,对专家库组建、执行评委会人员名单抽取以及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省人力社保厅会同省应急管理厅建立健全复审机制,在复审中发现评审标准把握不严、程序不规范、显失公平公正、群众举报反映问题强烈的,将责令纠正,对违纪违规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中评委存在以上问题,经整改仍无明显改进的,收回评审权。

  (三)持续总结提升。各评委会办公室要根据改革后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加大职称评审标准和评审体系建设力度,进一步提高我省防灾减灾和应急救援工作水平。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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