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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调整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有关时间安排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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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通告〔2022〕22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22-08-11生效日期:2022-08-11

2022年4月26日,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关于做好2022年本市重点碳排放单位管理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环发〔2022〕7号),对碳市场全年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受疫情影响,北京市生态环境局于5月发布通告,将重点碳排放单位报送排放、核查报告的时间由原定的5月31日和6月30日一并调整至7月31日。在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排放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基本按时完成了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的报送工作。

  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具体工作情况,现将2022年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续相关工作时间节点安排分别顺延1个月,具体调整如下:

  1.重点碳排放单位排放量核定和配额核发时间由8月31日调整为9月30日;

  2.重点碳排放单位提交履约抵销申请截止时间由9月30日调整为10月31日;

  3.履约截止时间由10月31日调整为11月30日。

  特此通告。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8月11日

  (联系人:马 宁,联系电话:68455307;联系人:徐天金,联系电话:68450090;联系人:碳排放管理系统管理员,联系电话:68454478、68452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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