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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等特定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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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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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规范〔2022〕11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2-10-21生效日期:2022-10-21

为进一步严格耕地土壤污染源头防控,加强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固体〔2022〕17号)以及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办土壤〔2021〕21号)等文件要求,我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以及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需执行颗粒物和重点重金属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区域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区域:南宁市武鸣区,柳州市柳江区,贵港市覃塘区,百色市靖西市,河池市宜州区,来宾市兴宾区,崇左市江州区、扶绥县。

  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百色市乐业县、靖西市,河池市金城江区、南丹县,来宾市武宣县、兴宾区。

  二、执行行业及要求

  在上述13个县(市、区)从事铜、铅锌、镍钴矿采选,铜、铅锌、镍钴冶炼,以及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等行业生产活动中排放的颗粒物及相关重金属污染物,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特别排放限值执行。

  铅锌矿采选、铅锌冶炼行业:废气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废水中的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铬、总铊等污染物,按照《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6—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铜和镍钴矿采选、铜和镍钴冶炼行业:废气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废水中的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钴等污染物,按照《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及其修改单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涉重金属无机化合物工业:废气中的颗粒物、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镍及其化合物、锌及其化合物、铜及其化合物、锑及其化合物、铊及其化合物;废水中的总锌、总铜、总铅、总镉、总汞、总砷、总镍、总锑、总铊、六价铬等污染物,按照《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3—2015)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本通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集中区域执行重点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桂环规范〔2018〕1号)同时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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