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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转发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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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粤环函〔2023〕69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大气污染类

颁布日期:2023-03-21生效日期:2023-03-21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港务)局,深圳、汕头、湛江海事局,广东海事局各分支局,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各有关单位:

  现将《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通知》(环大气〔2022〕7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组织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

  近年来,我省臭氧(O3)评价浓度仍在高位波动上升,O3已经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AQI达标率)的首要污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O3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减少VOCs排放是降低O3污染的主要途径。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量大、占比高,是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重点领域之一。

  根据《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要求,2021年4月1日起新投入使用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2024年1月1日起港口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对应的储油库和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相关要求。

  各地要提高认识,将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作为当前VOCs治理的重要领域,大力推进相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将相关要求传达到辖区内港口企业、仓储企业和航运企业等单位;督促相关企业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按时保质完成改造任务,加强对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管理。

  二、摸清底数,定期更新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指导港口企业、仓储企业和航运企业对所属油码头、储油库、油船落实油气回收相关规定情况开展自查,摸清底数,梳理问题清单,建立台账。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核实万吨级及以上原油和成品油装船码头泊位及直接相连的配套储罐、相关油船油气回收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形成统一、完整的清单台账,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内的台账清单报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更新变化内容。

  三、联动协作,加强帮扶

  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加强沟通协作,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联动执法等联合监管机制,督促各港口企业、仓储企业和航运企业按要求建设油气回收治理设施,推动码头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有效运行。指导相关港口企业加强装船过程油气回收治理情况的调度、分析,建立船岸协同应用机制,优先选用具备条件的航运企业和船舶开展合作。对确有困难的企业,深入了解实际情况,开展帮扶指导,推动解决相关问题。加大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政策的宣传力度,对符合政策要求的油品泊位码头、储油库、油船油气回收处理设施等项目,积极推荐申报进入中央和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鼓励废矿物油利用等单位依法做好油品回收服务,指导符合条件的石油炼制、石油化工等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危险废物“点对点”定向利用,进一步拓宽流转渠道、降低企业成本。

  四、强化监管,严格执法

  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原油成品油码头和油船油气回收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0-2020)和《油品运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1-2020)等要求的要依法查处。交通运输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已具备回收条件且具备安全作业条件的码头和船舶在装货作业中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发现未按规定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将问题线索移交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中国船级社广州分社要加强对新建150总吨及以上油船和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油船的检验,确保油船符合《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相关要求。

  附件:粤环函〔2023〕69号(大气处)转发:生态环境部 交通运输部 环大气【2022】76号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
广东海事局
202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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