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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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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便函〔2023〕58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清洁生产类

颁布日期:2023-03-17生效日期:2023-03-17

各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关于同意实施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2〕476号)以及《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23年生态环境领域清洁生产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组织落实好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任务

  (一)开展2023年新纳入企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根据工作安排,全市79家企业被纳入2023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详见附件1)。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原环保部令第38号)、《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要求,及时指导、督促辖区对应企业开展审核工作。

  (二)探索推进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创新

  一是鼓励各区县生态环境局结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际需要,探索开展差别化清洁生产审核,提升行业、园区和企业集群整体审核水平,建议通过沟通协调督促等方式,促成辖区内环境污染较重、污染防治设施较陈旧、超标排放风险高、群众反应强烈的其他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持续提高辖区环境质量和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二是潼南区生态环境局、两江新区分局要积极协调国家第一批清洁生产审核创新试点项目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要求有序推进各项工作,试点涉及企业应积极配合开展审核创新工作。

  (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企业的验收工作

  对2022年底前尚未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的企业(详见附件2),请有关区县生态环境局督促辖区相关企业加快工作进度,并及时组织开展评估验收工作。

  二、不断提高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

  清洁生产审核是推动清洁生产最主要的方式和重要抓手,各区县生态环境局要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日常管理,不断提高审核工作质量;各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期、真实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各清洁生产咨询服务机构应深入企业调研并开展相关数据监测,全力协助企业开展审核。

  市生态环境局将持续落实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质量抽查机制,不定期对完成验收的企业强审质量及持续清洁生产情况组织抽查,并通报结果。

  三、组织做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披露

  各区县及强审企业应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重庆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方案》(渝环规〔2021〕8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关于重庆市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上线试运行的通知》等有关要求,组织开展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工作。

  四、工作时限要求

  请各区县生态环境局于11月30日前,将2023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含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参照附件3)及2024年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报市生态环境局。

  联系人: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处刘鑫;

  电话:89181803(传真),18325093286;

  电子信箱:cqhbkjc@163.com。

  附件:1.2023年度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名单

           2.未完成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及验收企业名单

           3.2023年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总结表

           4.区(县)2024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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